感情差诉离婚 登记时未到法定年龄判婚姻无效
2018-01-24 15:37:56
     中国法院网讯 (刘雪婷)  原告滕某、被告朱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5月登记结婚,次年生下一子。由于双方婚前不够了解就匆忙登记结婚,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2013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至今。近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恳请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判决婚生子由被告抚养。

  庭审中,原被告都表示同意离婚,但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原、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原告还未满17周岁,未达到结婚的法定年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的规定,原、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规定,属于无效婚姻,不适用调解,故法院依法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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