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二次持刀抢劫现金100余元获刑四年十个月
2018-01-25 10:17:31
     中国法院网讯 (方园 李红艳)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尧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7年10月1日2时40分许,被告人尧某来到南昌市西湖区某酒店,见酒店前台内只有被害人戴某一人值班,遂戴好事先准备的口罩在前台持刀对戴某进行抢劫,因戴某极力拖延抢劫未果后离开。离开后尧某换好之前准备的另一身衣服,于同日4时44分许,来到南昌市西湖区某便利店附近,见店内只有被害人安某一人上班,便戴好口罩入店持刀对安某进行抢劫,抢走店内收银台100余元营业款,并在抢劫过程中与安某抢夺刀具割伤自己左手大拇指。得手后,尧某迅速逃跑来到一工地内,换下衣服后来到某网吧进行伤口清洗并上网,之后乘车离开南昌回到崇仁。

  同日,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某便利店进行现场勘验并提取现场遗留可疑血迹。民警于同年10月9日22时15分许,在抚州市崇仁县某小区将被告人尧某抓获。2017年10月16日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民警现场提取可疑血迹DNA与尧某DNA 样本相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采取持刀相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尧某抢劫被害人戴某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抢劫二次、持刀抢劫,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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