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2018-01-29 09:20:39
     中国法院网讯 (崔善红)  1月26日,记者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海南法院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全省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理念和氛围已初步形成。

  为深入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部署,2017年海南法院积极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启动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排除非法证据规程和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等“三项规程”试点工作,采取了多方面举措:一是实行庭审实质化,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二是切实落实合议庭办案负责制,主审法官作为案件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案件负责,合议庭成员通过交叉阅卷、参与庭审等方式审查事实和证据,独立发表意见,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负责;三是有效破解了对非法证据“不想、不敢、不会排除”的问题;四是对定罪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案件,坚决宣告无罪,不作降格处理。

  同时,海南法院结合落实司法责任制,积极协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探索创新刑事审判工作机制,重新制定了《刑事公诉案件普通程序一、二审庭审规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庭审规程》,对规范法官及控辩各方都起到了良好效果,对技侦证据的审查、运用等问题进行协商,初步破解困扰审判的一些实际问题,取得明显成效。

  在一起涉嫌职务侵占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起诉时指控被告人涉嫌职务侵占数额为12.5万元,经法院开庭审理查明,认定侵占数额为2.2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6万元,被告人侵占的款额未达到该标准,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

  在坚持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海南高院通过多项举措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一是切实履行告知基本权利的义务,明确按照法律规定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基本权利,充分给予辩护人合理的维权空间,切实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二是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不仅注重对定罪、最终的证据,而且还注重审查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真相。三是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在法定的时间告知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或者让其法定的代理人知晓,对于未成年和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被告人,如果没有聘请律师或者法定代理人,依法为其制定法定代理人或者律师为其变化。四是在庭审过程中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庭审活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司法效率和司法人性化的有机统一。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目的是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也是落实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的重要举措。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要求在坚持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前提下,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以法院审判为中心,对于关涉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通过法庭审判进行裁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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