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考”拟提高门槛 报考者专业学历从严
2018-02-06 10:20:02 | 来源:新京报 | 作者:王梦遥
  2017年是司法考试最后一年。今年起,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考试条件一直备受关注。昨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报考者需要有本科及以上法学专业背景或者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考前三个月公布

  征求意见稿共28条,包括考试组织、报名条件、考试内容和方式等内容。

  其中第九条显示,报考者需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考试的具体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实行纸笔考试、计算机化考试两种方式。考试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成绩在连续二个考试年度内有效),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考试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公布。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老人老办法”

  考虑到新旧制度衔接的问题,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办法实施前已入学或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司法部对此解释为,“充分考虑社会各界和考生的合理诉求及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不同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

  但总体来看,今后“司法考试”要向法学专业外的本科应届学生“关门”。

  司法部司法考试司司长贾丽群曾表示,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任务,也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程。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律师叶竹盛曾分析,司法考试制度的调整,旨在提高法治队伍整体素质,也可以倒逼法学教育改革,“此前有非法学专业学生通过自学,两三个月就通过考试,这不能说是个人的成功,而是司法考试制度削弱了职业门槛。法官、检察官、律师从事的都是跟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工作,如果达不到相应要求,会影响司法运行的效果。”

  公众可通过司法部网站、微信公众号和移动客户端查阅《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可在3月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fbkss@moj.gov.cn">sfbkss@moj.gov.cn,或通过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移动客户端留言。

  ■ 延展

  初次担任法律顾问等拟需“持证上岗”

  2015年12月20日,中办国办印发意见明确提出,要求具有一定法律教育背景和法律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才可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一变化引发各界广泛关注。

  2017年是国家司法考试最后一年。此前司法部就表示,要做好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制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对比此前《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可发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参考人员范围、报考专业学历等方面都做了从严要求。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应当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范围,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增加初次担任法律顾问和仲裁员(法律类),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等,应当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也就是说,这些人今后也都要“持证上岗”。

  在报考专业学历条件方面,《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比来看,此次司法部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在专业学历方面的要求更加严格。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还增加计算机化考试,采取客观题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司法部就此解释称,为充分发挥两部分考试的选拔功能,减轻考生复习备考压力,明确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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