蹲完班房不悔改 2人合伙抢劫均获刑五年十个月
2018-02-06 14:50:30
     中国法院网讯 (陈娇连)  周某和刘某因犯罪在钦州监狱服刑时认识,但两人服刑期满回家后却不思悔改,又混在了一起共同谋划了一起盗窃案,还将被害人打成了轻伤。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对周某和刘某判处刑罚并处以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3日,预谋实施犯罪的两人为实施作案,来到广西宾阳县购买了一辆面包车和电棍、鸭舌帽、口罩、手套等作案工具,并商量好了分工作案事宜。同月26日,刘某驾驶购买到的面包车搭载周某并携带作案工具,来到兰海高速黄屋屯服务区。当晚22时,两人盯上了驾驶着一辆奔驰小轿车进入服务区的宗某。随后,两人将面包车移停在该小汽车旁的车位上伺机作案。在宗某再次上车准备启动时,周某戴着鸭舌帽、口罩、手套从面包车下来,企图快速拿走其副驾驶室的背包未果。随后周某便进入副驾驶座位拿出尖刀威胁宗某,刘某则来到驾驶室门外用电棍电击宗某的脖子、背部等部位,企图电晕宗某以便让周某劫取财物。两人的行为遭到了宗某的激烈反抗,同时周围亦有来往的车辆和群众。见无法抢劫到财物后,周某和刘某便驾驶面包车逃离了现场。经法医鉴定,宗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两级。同年5月29日,周某和刘某两人被警方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两被告人虽然原先是企图盗窃物品,但在实施盗窃作案的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持刀威胁和使用电棍电击被害人致轻伤,两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事先预谋作案,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相互配合实施犯罪,均起积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两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构成累犯,且系犯同种犯罪的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公共场所持凶器威胁实施抢劫的行为,体现其犯罪的主观犯意及社会危害程度较大,故依法应当予以严惩。综上所述,决定对两被告人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人民币八千元。
责任编辑:刘瑞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