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费收取应体现奖罚导向
2018-02-07 08:49:5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郝绍彬 李纯赋
  执行费是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后,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收取的必要费用。2007年4月1日以来施行的《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改变了执行费原有的预收机制,明确了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的原则。但这种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收取标准较为单一,没有充分考虑执行结案方式的多样性以及执行案件的复杂性,不能有效指导执行案件具体收费。执行费的收取源于国家强制性,须遵守比例原则,以确保国家投入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补偿。笔者认为,执行费收取应该反映执行结案方式的固有规律,既要体现出案件的执行结果,又要体现出司法资源的实际消耗,特别要体现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的主观心理态度。因此,笔者建议完善目前的执行费收取方式,强化对被执行人的经济惩罚功能,即主动履行依法减免执行费,被动履行或抗拒执行按照收费标准全额执行费,以形成执行人自愿主动履行的执行导向。

  一、区分执行结案类型收取执行费

  执行案件结案是收取执行费的重要标准之一,可分为实际执结、未实际执结两类。具体而言,实际执结还可以细化为主动履行、强制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等类型;未实际执结可以细分为部分执结、完全未执结两类,未实际执结可以细分为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予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其他终结等类型。完善执行费的收取,除依据执行标的或行为作为主要分类标准外,还应当吸纳结案方式、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的主观态度作为补充要件。对于完全执结案件,还应结合被执行人的主观态度收取执行费,即主动履行可以适当少收或不收执行费,被动履行或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须全额收取执行费,并不得减免执行费;部分执结案件应按兑现金额或以物抵债金额收取执行费,完全未执结案件不应当收取执行费,待有条件执行兑现后再收取执行费。执行费收取区分执行结案类型实行不同的经济奖罚措施,有利于形成全社会自愿守法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社会导向,也有利于执行人员最大限度教育感化被执行人,增强工作弹性减少矛盾对抗,并达到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的多重功效。

  二、建议主动履行案件不收取执行费

  执行法院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或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被执行人自动全面履行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而使案件得以执行完毕的情形,即属当事人主动履行。执行实务中主动履行的具体方式灵活多样。执行法院没有实际采取强制措施,并无实际消耗司法资源,且义务人主观态度积极,故无论立法或是司法都应当对此予以提倡鼓励,并从执行费收取政策加以引导,实行不收取或减免予。鼓励主动履行并不收取执行费的考量因素主要有:一是并非所有被执行人有意拖延抗拒执行,而是客观存在不知道何时履行、如何履行等善意情形,而明确了鼓励自动履行的司法政策,更有利于执行法院集中精力攻克真正的“老赖”;二是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能够让申请人最快兑现法律权益,有利于预防和减少涉执信访,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结事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司法政策导向;三是在当前执行案件占据法院执行案件呈直线增长态势的情况下,被执行人自愿主动履行,节约了司法资源;四是假如主动履行与强制执行不作执行费的差别对待,则会影响被执行人在履行方式上的行为选择,与主动履行的价值导向相冲突。

  三、建议执行和解兑现参照调解政策减半收取执行费

  执行和解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案件双方当事人本着相互自愿,经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内容所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意思表示,使原执行程序不再进行的制度。在执行实务存在大量的执行和解现象,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法院控制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但难以变现或变现工作量太大,因耗时耗力对双方当事人都不利,被执行人基于多种原因自愿与申请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得以全面履行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二是法院未控制被执行人财产或未足额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因业务往来、信用评价等原因,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在此种情况下,由于被执行人不具备一次性履行完毕的条件,但又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动和申请人达成分批分期支付的协议或一次性付清协议。总之,执行和解既未消耗太多的司法资源,又达到了案件全部执结的目的,建议执行和解兑现参照调解政策减半收取执行费。当然,对于没有实际履行的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并不能当然享受该执行费优惠政策,仍应按照被动履行全额收取执行费。

  四、被动履行应向被执行人全额收取执行费

  被动履行是指被执行人在接到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经法院依职权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扣划以及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才被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一种履行方式。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持消极心理对抗法院强制执行,该类情形是执行工作的常态。执行法院为兑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启动执行程序,必将花费一定的财力物力,耗费了国家宝贵的司法资源,故原则上应当向被执行人全额收取执行费,从而在执行费收取上体现出经济惩罚的价值导向。当然,如被执行人符合法定的执行费减免条件,执行法院仍然应当依法予以减免。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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