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诉解释》明确机关工作人员含义 确保告官见官
2018-02-07 18:51:52
     中国法院网讯 (田北北)  2月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进一步体现了司法为民、行政为民的宗旨,《行诉解释》对维护公民权益,确保“官”民在诉讼程序中处于平等地位,明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含义,确保“告官见官”。

  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诉讼证据作了规定,由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所处的取证优势地位,在证据规则上也应当有相应的程序制约和倾斜。

  《行诉解释》对细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包括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此外,对当事人到庭义务也作出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法院坚决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大力破除“立案难”制度壁垒。实行立案登记制当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20398件,比2014年上升了55.34%,比1990年增长了17倍,行政案件“立案难”问题初步缓解。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对于立案登记制条件下是否需要审查起诉条件等问题,各地把握尺度不一,一些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也进入到诉讼程序,导致案件激增,亟需通过司法解释统一规范。因此,《行诉解释》中对此细化规定,明确起诉人提交必要起诉材料的义务;明确人民法院的审查权力和释明义务;明确复议维持情形下的起诉期限;明确行政机关未履行教示义务情形下的起诉期限。

  《行诉解释》对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一并作出规定说明,既要体现行政诉讼的严肃性,又要确保行政纠纷实质化解。例如,山东法院2015年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达1637人(次),比2014年增长4倍多;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年审理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96件,出庭应诉率为63.6%。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既体现了法律对于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要求,也体现了行政纠纷实质化解的立法宗旨。

  《行诉解释》的发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尤其是法治思想、政法思想为行动指南,强化人权法治保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推进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向更完备、更全面、更科学方向发展。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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