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中院公开宣判一起黑恶势力犯罪案
2018-02-09 10:58:27
     中国法院网讯 (李晓 军梁军)  2月8日上午,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枣阳对一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进行公开宣判。该团伙主犯柯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该团伙其他18名成员分别被判处二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团伙主犯柯某某2009年1月刑满释放后,纠集一批“两劳”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发工资、长期组织吃喝玩乐、发放零用钱、过年费、奖励干股等手段笼络组织成员,采用训斥、殴打的方式约束、控制组织成员,统一保管刀具、枪支,确定组织内部规约和分工。通过策划和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妨害公务、开设赌场等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柯某某为首,以刘某某、路某某、彭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为骨干,以袁某某、张某某、杜某某、陈某某、冯某某等人为成员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团伙分工明确,结构层次分明,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从2012年开始,该组织先后在枣阳市兴隆镇、随州市随县唐镇、万福镇、枣阳市鑫津宫宾馆等处,租场地轮流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超90万元。此外,柯某某等人还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致多名群众受伤。明知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的情况下对公安民警进行推搡、谩骂,使用暴力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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