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法院系统设立心理咨询室之刍议
2018-02-13 16:17: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永强
  读过刊登于《人民法院报》2017年12月24日的“柳州,做问诊家事纠纷的专业医生”一文后,通过整理相关材料,发现在各地部分法院亦设立了家事审判庭,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笔者仔细研究柳州法院及相关家事审判比较成功的法院,无一例外都重视运用了心理学的相关知识,加强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并充分发挥了心理咨询师专业功能。笔者认为,在当前的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改变、司法体制改革处于关键时期的情况下,更应该对在法院系统设立心理咨询室的必要性做进一步的探讨。

  一、设立心理咨询室是化解民事矛盾、处理家事纠纷的一剂良药。

  对于法院审理后一些当事人上访、信访的案件中,笔者亲身体会到部分案件并不是法官判决不公造成的,这些案件从程序到实体都是经得起法律考验的,而是由于当事人性格的偏执、甚至存在一些心理障碍导致思想认识上的偏差,武断认为自己的败诉就是法官徇私枉法造成的,于是开始上访、缠访,或者直接对承办法官进行人身攻击,对于这类案件,通过专业的咨询手段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干预,使其重新建立正常的行为模式,恢复对客观世界的正确认识,让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有一个理性的判断,从而达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对于离婚、赡养等家事纠纷,家庭是社会组成的最基本元素,家庭的和睦关系着社会的稳定,由于其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性,注定了调解比判决更能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在调解中,通过一些心理学的基本测量标准,法官能够初步掌握当事人的个体行为模式,评估当事人之间的情感依赖程度,运用心理学知识对家事纠纷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辩证论治”,“对症下药”,从根源上化解当事人的心结。

  二、设立心理咨询室是一些刑事犯罪特别是青少年犯罪迷途知返、重塑人生的一个重要法宝。

  一些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面临接受审判的犯罪嫌疑人情绪容易出现波动,甚至存在负隅抵抗、顽固到底的思想,特别是一些青少年,由于一时的冲动导致犯罪,思想上陷入迷茫、徘徊,容易产生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的的想法,对犯罪嫌疑人实时引入心理干预机制,由心理咨询师或者具有心理学专业知识的法官

  对他们进行心理辅导,专业讲座,使之摈弃不良的思维习惯,构筑正常的逻辑思维模式,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世界观,开启新的人生之路、早日回归社会。

  三、设立心理咨询室是法院干警舒缓压力、宣泄不良情绪的一个重要途径。

  当前,法院系统受理案件数量较以往大幅增多,许多一线法官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心理负担较大,同时司法体制改革在法院系统全面铺开,一些法官可能要转任法官助理或者后勤部门,甚至要离开法院系统,角色的转变可能让部分法院干警一时无法适应、甚至怨天忧人,牢骚满腹,患得患失,设立心理咨询室,随时关注法官的精神状态,建立法官心理关爱机制,与法官进行沟通、交流,倾听法官的心理诉求,帮助他们疏解心理压力,宣泄产生的不良工作情绪,从而提高法官的心理承受能力。

  总之,笔者认为,在法院系统设立心理咨询室,聘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坐诊”,同时注重审判一线法官心理疏导能力的提高,在审判中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对于服判息诉、彰显司法人文关怀,促进审判质效的提升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作者单位: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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