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扶贫款当个人钱袋子 四川一村三职贪污获刑
2018-02-14 09:45:34
     中国法院网讯 (平一惠)  扶贫政策的出发点是利民惠民,作为村干部本应当利用国家的扶贫政策为本地群众谋福祉,但是四川省筠连县沐爱镇某村三职干部却互相“勾结”,利用职务之便合伙将国家扶贫资金当做个人牟利的“钱袋子”。2月13日下午,筠连县人民法院公开对这一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被告人万某某时任筠连县沐爱镇某村支部书记,杨某某时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蒋某某时任该村会计。2013年,该村被确定为扶贫资金整村推进项目实施村,这一扶贫项目财政共补助资金100万元,用于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万某某任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杨某某任副组长和建设物资管理小组组长,蒋某某任项目建设物资管理小组成员。作为村三职干部,三人负责扶贫项目的具体实施。

  2014年10月,三被告人将扶贫项目中的小蚕共育室及蚕业专业合作社办公用房建设工程以单包方式承包出去并签订合同。经三被告人对工程项目预算,发现该工程财政计划补助资金32万余元,实际支出约22万元。为了套取结余的10万元,三人与承包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总价为32万余元的假双包合同,并要求对方办理新银行卡用于报账,待虚增的10万元工程尾款到账后三人将10万元私分。

  如此“轻松”就分得几万元,三被告人愈加胆大,在随后的边沟整治工程、水池建设工程、桑园饮水管安装工程等项目的实施中,三人如法炮制,采取与承包人签订虚假承包合同、虚增工程量等方式,共计套取国家扶贫资金26万元私分。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三被告人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的方式侵吞国家公款,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为保护国家的廉政制度建设不受破坏,依法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半至三年半不等,并分别处罚金二十万元。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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