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燃放事故多 安全意识需提高
2018-02-14 10:58:1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丽婷
  俗话说“进了腊月就是年”,对于中国人而言,燃放烟花爆竹是新年必不可少的庆祝方式。这种习俗虽然带来了节日喜庆的气氛,但因安全责任意识的缺乏,也引发了不少事故。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总结了四个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醒大家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该注意的一些事项。

  案例1  违规燃放烟花 引发火灾须赔偿

  2013年2月27日(农历正月十八日)晚上11时,李某在小区燃放烟花,因燃放的地点过于靠近大楼,引燃了邻居空调室外机平台上的可燃物发生火灾,经评估火灾产生的财产损失为二十余万元。后邻居将李某及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者赔偿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当天为农历正月十八日,地点在北京市五环内,属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期间,李某违反禁令燃放烟花并引起了火灾事故,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对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每一个公民都应该遵守法律的规定。同时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在燃放的过程中会产生火花,应容易引发火灾,因此广大市民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该合理地选择燃放地点,尽量选择政府指定的燃放点或空旷、开阔的场地,并清理周边的可燃物,避免在人群密集区、建筑物密集区以及杂物堆放区燃放烟花爆竹,提高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

  案例2  家长未到尽监护职责,子女燃放烟花爆竹受伤害

  2011年2月2日(农历十二月三十)晚上11点50分左右,于某带领女儿于小某在楼门口燃放烟花,在燃放烟花时,距离其一米左右的化粪池忽然发生爆炸,造成原告于小某受伤。于小某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物业公司辩称,在春节前已经对所辖小区的居民进行了在小区内不许燃放鞭炮的提示和告知,在事发前对小区内燃放鞭炮的居民进行了阻拦;同时其在春节前已委托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对小区内的化粪池进行了清掏,事故的发生是因为监护人监管不力造成的,物业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应当了解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常识,其带领于小某在非政府指定燃放点——化粪池附近燃放烟花,产生的明火引燃了化粪池中的沼气造成爆炸,其行为有不当之处。且于某明知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属于较危险的行为,其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原告进行较危险行为时,未尽到合理的监护职责,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官提示

  燃放烟花爆竹属于危险行为,家长在带领未成年子女燃放烟花爆竹时应该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的选择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购买合格的烟花产品,同时要事先告知子女燃放烟花爆竹时的注意事项,做好安全防范措施,避免悲剧的发生。

  案例3小区物业未尽管理责任,发生火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7年1月30日(农历大年初三)晚8时许,任某将其小轿车停放在楼下的停车位上。米某于当晚8点38分到原告停车的位置附近燃放烟花。米某回家后同住该单元的王某在其行至该单元门口时,转身将米某燃放后的烟花爆竹筒踢至任某轿车左前方车轮处,该烟花筒在滚动过程中处于燃烧状态。当晚任某车辆左前轮着火,物业公司安保人员到达现场,拉出消防栓,试图以此将火势扑灭,因消防栓没水而未能成功。后任某将米某、王某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对米某燃放炮竹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导致小区内场随意燃放烟花;在米某燃放烟花后没有对烟花燃放残留物及时进行清理,对现场监管不力;在火情发生时,未能保证消防灭火设施即时可用,未尽到其安全管理和防范义务,对本案车辆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因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示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应该对春节期间小区燃放烟花爆竹的事项进行严格监管,对于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该及时制止,对燃放烟花爆竹的残留物要及时清理,要加强小区安全巡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应保障消防器材能够有效使用,避免因消防器材不可使用而扩大损失。

  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本是节日喜庆气氛的催化剂,但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因此我们要提高安全意识,做好防范工作,避免因疏忽而导致人身财产受到损害。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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