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地税局科长玩忽职守 致国家损失税款210余万获刑
2018-02-22 16:22:09
     中国法院网讯 (曾庆朝 赵丽)  税收,是国家公共财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任何人没有特权豁免或不征。然而,在我国南水北调源头的河南省南阳市,该市地税局直属分局一科长,对国家210余万元的应征税款,该征不征,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今日(2月22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后作出;“驳回被告人唐江平上诉,维持原审法院以其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终审裁定。

  重大税款不征收

  现年54岁的被告人唐江平,捕前在南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源管理二科任科长。

  2005年以来,南阳市金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冠公司)是南阳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税源二科管理对象,其所产生的所有税费都是税源二科征管的范围。2007年10月,金冠公司开始停止缴纳中州路122号和南阳市新华路176号宗地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税源二科税收管理员杨某将金冠公司的异常纳税申报情况报告给唐江平,唐和杨某察看后以直属分局名义向金冠公司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限金冠公司到直属分局办理纳税申报,逾期不改正的,将以税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处以罚款。金冠公司接到通知后,对中州路122号土地使用税的缴纳异常情况,向唐负责的税源二科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证明该宗土地已无偿转让给子公司金冠王码公司使用,以后的土地使用税应有金冠王码公司缴纳;并对新华路176号土地使用税的缴纳异常情况,向唐江平负责的税源二科,提供了一份“国资委批复”。此后,不知什么原因,对新华路176号土地应缴纳税款问题,唐江平未安排税收管理员继续开展相关工作,也未向金冠公司作出任何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经南阳市捷达税务师事务所及南阳市地方税务局多次确认,最终认定金冠公司将南阳市新华路176号宗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南阳亿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扣除已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附加税后,还应补缴土地增值税、补缴营业税及附加税共计2137406.7元。

  “科长”被判三年刑

  案发后,2016年7月20日,南阳市有关部门决定,本案异地审理。经该市淅川县人民法院决定,以涉嫌犯玩忽职守罪将唐江平逮捕。2017年8月9日,一审淅川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江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应该征收的2137406.7元税收未征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遂以被告人唐江平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诉二审被驳回

  宣判后,被告人唐江平不服上诉称:我尽到了职责,发现纳税异常后,汇报给主管局长并交稽查科处理,自己不构成犯罪,请求终审改判无罪。

  今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认真地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唐江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应该征收的2137406.7元税收未征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唐江平上诉称自己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南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情况说明、河南省南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情况说明以及证人主管局长熊某、稽查科长王某、何某、黄某的证言等证据均证实,唐江平未向主管局长汇报,且金冠公司列入2008年税务稽查检查计划序列是正常的年度稽查,不是唐江平提请的,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中院不予采信。为此,经中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了上述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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