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 贵州一男子获刑八个月
2018-02-27 16:08:55
     中国法院网讯 (臧红梅)  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男子李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据了解,2017年2月21日,该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规定每年的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天然水域、沟渠、支流、鱼虾蛔游通道的禁渔期。通告发布后,贵州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草管委”)作了大量宣传。

  2017年6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草海水域捕鱼时,被在草海保护区巡查的该县渔政水产站、草管委综合执法处的执法人员抓获,并在现场查获渔获物70余斤及正在使用的捕捞工具“地笼”一个。执法人员依法将捕捞工具予以扣押,同日将案件移交该县公安局草海分局立案侦查。经贵州省水产研究所鉴定:李某使用的捕捞工具为禁止使用的渔具“地笼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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