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徐珏慧: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天
2018-03-06 08:49:5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徐珏慧
  儿童不仅属于家庭,也属于国家。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阳光下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但当前,一部分未成年人还无法最大化地享有其应当享有的权益,有不少未成年人因在一些家事纠纷中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而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从上海的一家基层法院调研中了解到,2014年至2016年,96%的离婚纠纷涉及子女抚养问题,较高的离婚率导致越来越多的未成年子女被动陷入父母之间的纠纷。如何让未成年人摆脱被动裁决,“主动”发声表达诉求?如何为未成年人争取到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主张其应当享有的身份权益和财产权益?这是我们应该深思的问题。

  我很欣慰地看到,就在2017年,在前期充分研讨的基础上,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在部分离婚案件中为未成年人设立儿童权益代表人,由其代表未成年人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与诉讼,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进一步维护儿童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

  目前,普陀法院在四类离婚纠纷中为未成年子女设立儿童权益代表人,这四类分别是存在父母遗弃、虐待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坚持放弃子女抚养权的,未成年子女名下有财产权益可能受到侵害的和未成年子女存在身心疾患等其他特殊情况的。儿童权益代表人的职责也比较广泛,不仅包括与未成年人进行前期沟通,开展相应调查,了解实际需求,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同时也参与案件的调解及庭审全过程,发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意见;除此之外,这些儿童权益代表人还要在部分涉及执行的案件中,对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执行问题提出方案,并持续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

  普陀法院的这一创新做法给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强有力保护带来了很好的效果,但我也注意到,目前法院对儿童权益代表人的人选设立以及管理还需要专门机构予以跟进,儿童权益代表人权利义务的范围也急需相关立法予以确定。因此我建议,我国应该尽早将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的设立纳入立法范畴,尽早成立专门的儿童权益代表人机构,这样才能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上真正做到有法律可依,有力量可倚。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开发公司副总经理)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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