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编织严密法网 维护诚信秩序
2018-03-15 08:56:5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敏
  要广泛普及食品与健康相关知识,推动全社会更加关注食品安全,坚决遏制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群众消费安全感和满意度。 

  ——习近平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于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到今天整整4周年。

  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新消法的框架下,积极应对新问题、新情况,相继出台了多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民事、刑事司法解释,并多次发布相关典型案例。一方面加重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强化经营者的义务,另一方面充分细化消费者权益,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明确公益诉讼细则,在统一和规范法律适用的同时,也为消费者编织起严密的权益保护网络。

  从“舌尖上的安全”开始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3月9日作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惩治力度,各级法院审结相关案件4.2万件,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和‘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重中之重。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在新消法通过之后很快就开始对食品药品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调研,并于2014年1月向社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正式施行日期也是2014年3月15日,和新消法同步——司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舌尖上的安全”开始。

  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规定的同时,也向社会发布了五起食品药品纠纷典型案例。通过这五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以通俗易懂的方式阐释了规定中的几项重要内容,如“知假买假”仍可索赔;虚假食品药品广告代言人、推销者和认证机构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等,向不良商家发出了今后必须诚实经营的警示和警告。

  最高人民法院保护“舌尖上的安全”的脚步并未就此停住,而是很快将目光转向更加严重的危害“舌尖上的安全”的违法行为。

  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直接剑指严重危害药品安全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及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促进“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以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贯彻实施,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十四起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规范此类案件审理的同时,也对其他此类违法犯罪者形成震慑。

  加强维护公民信息安全

  “坚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会同公安部等部门出台适用法律意见,审结徐玉玉被诈骗等案件1.1万件。出台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司法解释,严惩泄露个人信息、非法买卖信息等犯罪行为,维护公民信息安全。”周强院长在工作报告中如是说。

  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购物、互联网金融的新兴事物不断普及,但这也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徐玉玉的悲剧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就是因为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社会危害更加严重。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典型案例,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对于强化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维护人民群众个人信息安全以及财产、人身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公益诉讼构建诚信秩序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公平诚信消费市场秩序、提升消费信心、拉动经济增长,是经济新常态下人民法院面临的新任务。

  2016年4月,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公平诚信消费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公益诉讼解释严守立法本意,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可行性与可操作性,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及消费群体纠纷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维权成本高等消费市场的个性特征,注重对消费维权的实质救济,明确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适用范围、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类型化、管辖法院、原告处分权的限制、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请求权类型及责任承担方式、裁判既判力等问题。

  另外,公益诉讼解释保持原告主体资格的适度开放性,适度扩大了可诉范围,将消费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界定为人数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共同利益并予以类型化,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公益诉讼解释进一步厘清了消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关系,并规定私益诉讼可以搭公益诉讼“便车”。

  实践表明,公益诉讼解释体现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衔接,形成多元化救济手段合力,共同维护消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使得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迈入一个更高的境界。

  点评:

  守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后防线”

  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同仁县自来水公司职工 夏吾卓玛

  五年来,各级法院依法审结了一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响强烈的消费者权益案件,为保障和服务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近年来,广大农村牧区成为消费者维权的薄弱地带。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法审判消费领域违法行为,努力发挥审判机关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

  畅通消费者依法维权渠道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嘉陵江航道管理处北碚航道站站长 王小万

  全国各级法院依法审理各类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民商事案件,不断增强司法为民、便民措施,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了便捷、可靠、值得肯定的渠道,切实做到了用法律手段坚守消费者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目前,人民法院应继续联合多部门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搭建多部门协作的互联网投诉平台。同时,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消费者知权益、会维权。

  从源头上减少消费维权争议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东莞市鹏星社会工作服务社驻万江社会服务实践基地企业社工 余雪琴

  广东法院适应新形势变化,加强新类型案件探索,及时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之前发布典型案例的做法就很好。我最近关注到预付消费卡、网络销售中假货和快递丢失等问题突出,希望法院能特别针对这些突出问题给予案例指导和普法宣传。希望法院可以更多从源头上化解和减少消费维权争议方面下功夫、想办法。

  严厉打击制假售假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茂名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高级工程师 王世琴

  结合我自己参与质量监管的工作经验,我认为现在最难监管的是流通环节中小作坊掺假的问题。应进一步加大制假售假行为的源头监控力度,建立完善产品全过程可溯源、可查询、可标记机制,同时重点加大对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依法严惩制假售假行为,特别要留意流通环节的侵权行为,让违法者付出高昂代价。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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