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陷僵局 息县法院司法救助暖人心
2018-03-16 14:53: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息县法宣
  陈录(化名)今年76岁,老伴与其同岁,儿子患白血病过世,孙女今年15岁,正上初中。村里的三间老瓦房是一家人仅剩的财产,常年依靠低保金与养老金生活,一家人过的十分拮据。与陈录同村的陈照(化名)今年56岁,家里虽有几亩田地也仅够吃饭而已,至今还是贫困户。

  2016年5月,陈照因健康权纠纷将陈录诉至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令陈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照各项损失共计38508元。

  判决生效后,陈录并没有履行。2016年7月陈照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干警随即依法向陈录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对陈录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询无果后,执行干警随即联系了陈录。

  已经七十多岁的陈录依约来到了执行局,在将家中的具体情况阐述完后,法官沉默了。儿子的去世令这个家庭支离破碎,两位七十多岁的老人,一个还在上学的小姑娘,三间破瓦房,这个家穷徒四壁。

  法官此时意识到这个案件并不是执行难,而是真正的执行不能。作为被执行人76岁的陈录很是配合,愿意将自己居住的老瓦房腾出一间用来抵债,但面对3万多元的赔偿款这不过是杯水车薪。作为被执行人陈录应当履行生效判决,但现实是其本人生活困难根本无力支付。而另一方面,申请人陈照因为两人的纠纷致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常年拄拐使其基本不能劳动,这使得本就贫困的他生活陷入窘境。

  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12月承办人依法终结了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2月,考虑到陈照生活困难,而案件执行不能,承办法官依法为其申请了三万元的司法救助金。

  法官说法: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虽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属于执行不能案件。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丧失履行能力的案件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申请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也是属于执行不能的情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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