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伤邻居的她,缘何无罪?
2018-03-26 08:30: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王先富 杨琛琛 张梦瑶
  为了达到在邻居郑某娟家边上违规建房的目的,家住浙江省天台县南屏乡上杨村的杨某、郑玲某夫妇将重病瘫痪在床的老母亲作为要挟工具抬进了郑某娟家。一方要把人抬进来,另一方拼命阻止,争执中,郑某娟为了不让杨某、郑玲某夫妇进入自己家,将二人砍伤。这种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

  2018年1月30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郑某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1

  案发:将重病母亲当要挟工具

  本案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玲某出生于1979年。据同村人讲,她与丈夫杨某长年在外地做生意,多年前就将家安在宁波市,平时不怎么回村住。至于他们夫妇俩做什么生意、挣了多少钱,村里人并不太知情。但知道杨某母亲郑某妹患有严重疾病,案发前几天暂住在前杨村郑某华(系郑某妹之妹)家。

  2016年初,杨某在村子里盖房子,被村民举报到了乡政府,乡政府知道后到现场查看,发现他在自己的自留地上建房子,按政策这是违法的。告知杨某不能建房后,他仍偷偷施工,后又遭村民多次举报,乡政府多次要求他自行拆除。案发前一天晚上,乡村干部还在给杨某做思想工作。

  “那段时间,我们给杨某做了很多次工作,包括找他父亲等亲戚谈话。政策也跟他讲了,图纸也给他看了,正规的审批手续也告诉他了。”南屏乡副乡长陈斌告诉记者说,“他就想在这块菜地建房子,但是这块地方没有审批,也没有在村子的规划里。”

  被告人郑某娟出生于1961年,案发时独自留守在家,当时其丈夫因患病由外甥等照顾在台州医院住院,其子在杭州工作,女儿已嫁到邻村。

  杨某、郑玲某夫妇建房未获有关部门审批,认为系郑某娟阻止所致。2016年9月5日上午,杨某、郑玲某夫妇将其患严重疾病、处于瘫痪状态的母亲郑某妹从前杨村拉至上杨村,欲将郑某妹背进被告人郑某娟家中,以此要挟郑某娟同意其建房。郑某娟见状立即关门予以制止但未果,杨某等人将其母亲丢在郑某娟厨房后即离开现场。尔后郑某娟将郑某妹搬至屋外村道上。

  当杨某、郑玲某得知其母亲被移至屋外后,又赶至郑某娟家门口,欲再次将其母亲搬进被告人家。郑某娟持两把菜刀守在门口阻止对方入内,双方引发肢体冲突,随后,郑某娟持刀砍伤郑玲某、杨某。郑某娟头部、四肢等体表亦受伤。经鉴定,郑玲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杨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当天,郑某娟因殴打他人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杨某因非法侵入住宅、损毁财物、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7日。郑玲某伤后住院13天,医嘱休息60天。经审查共计经济损失25684.26元。

  2017年5月4日,郑某娟因本案被刑事拘留,5月17日被逮捕。

  7月13日,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郑某娟提起公诉。

  7月17日,天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7月26日,本案一审主审法官王涛和刑庭庭长胡新华一行来到南屏乡上杨村,走进案发现场,实地了解案情。

  2

  一审:被告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列席人员意见认为,关于事实认定的部分,同意合议庭的意见;从防卫时间、不法侵害等来看,主张本案不属于正当防卫范畴。

  天台法院审委会成员逐一对案件发表了意见。最终审委会一致认为:一、被告人郑某娟不负刑事责任;二、被告人郑某娟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玲某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9月8日,天台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公开宣判。

  天台法院认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均有权针对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行为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人郑某娟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损害后果,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玲某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亦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天台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娟不负刑事责任;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玲某的诉讼请求。

  7月31日上午,天台法院在第三法庭召开了庭前会议。在主审法官王涛的主持下,公诉人、原告郑玲某及诉讼代理人、被告人郑某娟及辩护人参与了会议。公诉人对起诉书所罗列的各组证据逐一进行了展示,各证据均经被告人及辩护人质证,被告人对自己故意伤害的罪名存在异议,且不同意就赔偿部分进行民事调解。

  “接下来庭审中所要解决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的伤是如何形成的?被告人持刀砍被害人是自己被殴打之前还是之后?由各方着重予以举证。”庭前会议结束后,主审法官王涛在庭前会议报告上划出了重点。

  8月4日上午9时,在第三法庭,天台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控辩双方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等充分发表了意见。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郑某娟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娟的辩护人认为:本案郑某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如法院认定属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因情节较轻可免除刑事处罚;如正当防卫成立,则被告人不应该承担责任,如防卫过当的话应该减轻承担责任。

  当天的庭审结束后,由审判长王涛、人民陪审员许肖红、何其庆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告人郑某娟为使其住宅权益不受侵害,而针对郑玲某等人采取的制止行为是正当防卫,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

  9月5日,天台法院召开了刑事专业法官会议, 11位刑事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分别对该案发表了意见,就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从专业角度进行了分析,并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难题展开讨论,结合实体处理和程序遵循等方面给出法律适用咨询意见及裁判理由。当天,刑事专业法官会议一致认为:被告人郑某娟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注:专业法官会议形成的意见仅供审判团队主审法官、合议庭及其他审判人员审判案件时参考,不具有强制效力)。

  9月7日晚,天台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院长葛利江、审委会成员等16人参加会议,天台检察院检察长虞胜禄等2人列席会议,对该案进行讨论。

  3

  二审:驳回抗诉和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台州中院依法改判。出庭检察员认为,双方系因建房问题发生纠纷,被害人方的行为虽然侵犯了被告人郑某娟的住宅安宁,具有明显过错,但这种侵害不具有紧迫性、现实性和危险性,因此,被害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前提中的不法侵害,被告人持刀砍击被害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郑玲某上诉请求判令被告人郑某娟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被告人郑某娟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害人一方将处于瘫痪状态的老母亲丢进被告人家中,属于不法行为,被告人防卫时,对方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且本案没有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请求维持原判。

  台州中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郑某娟为了使自己合法的住宅安宁权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持刀砍击郑玲某、杨某的行为,对二人造成损害后果,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因此给二不法侵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亦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故裁定驳回天台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和上诉人郑玲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月31日,台州日报、台州中院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披露案情后,网民反映不一,但大多数网民对法院判决持肯定态度。

  网友@专心做律师的晴天大叔:类似本案中夫妻二人近乎无赖的行为,在民间特别是乡村,屡见不鲜。这个判决可以在将来起到一个很好的指导作用。

  网友@易辩-金榜律师:这样的判决既维护了法律的正义又弘扬了传统道德。若是判决被告人有罪且承担民事赔偿,那将会造成一种只要如此这般地耍赖就能奸计得逞的局面,到那时不管是道德还是法律就真的只是空中楼阁了。

  网友@十年不上野鸥猜:受害人对他老母亲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杨某好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由于双方都是同村人,上杨村村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似乎都不太愿意对此案做出评论。

  村民A:“这个不好说,我们不知道的。”

  村民B:“我到的时候,事情已经发生了,具体什么情况我不知道的,但是把瘫痪的老娘就这么扔到别人家里面,那怎么行!”

  普法讲堂

  被告人行为缘何属于正当防卫

  2018年2月11日,本案二审审判长、台州中院刑二庭副庭长朱坚,合议庭法官朱康华接受了采访,并对本案进行了说理释法。

  朱坚认为,首先,郑玲某、杨某欲将其瘫痪的母亲放置在郑某娟家中并以此要挟同意其建房,郑某娟虽采取关门等方式阻止但未果,最终郑玲某、杨某等人强行将瘫痪老母亲郑某妹搬入其家厨房后弃之不管,此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他人住宅的安宁,其行为的不法性明显;此后,郑某娟将郑某妹拉出放置于村道上系其自力救济行为,其处置并无不当。

  其次,郑玲某、杨某再次返回郑某娟家仍是为了要将其母亲搬入郑某娟屋内以进行要挟。对郑某娟而言,其在第一次阻止未果的情形下,有理由相信,若此次不予以阻止,郑玲某、杨某将郑某妹搬入其家中的结果将再次发生。故郑玲某、杨某此时所实施的行为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危害性,属于刑法关于正当防卫所规定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再次,郑某娟在本案发生的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应付的局面,采取的阻止措施也是随着事态的发展从缓和到激烈,无论是开始的关上家门还是此后的持刀反击,其主观上均是为了阻止郑某妹被搬入其家中,其防卫意图显见。

  最后,郑某娟持刀砍击郑玲某、杨某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不属于造成重大损害的后果,且该后果与二被害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程度比较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综上,被告人郑某娟在被害人郑玲某、杨某再次返回其住处并强行闯入后持刀砍击二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起因、意图、对象、时间和限度的五个条件,该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参与本案庭审合议的法官朱康华认为,郑玲某、杨某为解决建房纠纷,将自己重病瘫痪的母亲作为要挟工具,该行为既有违伦理道德,更是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理应受到谴责。刑事裁判文书除了对事实作出认定和定性量刑外,还应传递正确价值观、弘扬正能量。本案中,杨某、郑玲某的行为已严重背离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以,法院在评判时,首先就应该旗帜鲜明地表明价值立场和态度。

  当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时有发生,如个别农村违法建房、侵占公用设施、违法讨债、公共场所吸烟等,如果让劝阻者对被劝阻者不可预见的行为后果负责,则无疑会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对社会公共道德的倡导产生消极作用。
责任编辑:刘瑞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