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通少年犯的回归路
——记全国模范法官陈海仪
2018-03-30 08:52: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甘尚钊
  “上诉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7年12月6日上午9时,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刑事法庭,陈海仪经办的一起涉未成年人的抢劫案二审公开宣判。

  听到审判长陈海仪宣告缓刑的判决结果,坐在法定代理人席上的青年父母紧拽双手,眼里泛着泪光,低声抽泣着。

  这是一起因早恋引发的校园欺凌事件。上诉人小皓怀疑自己的女朋友小瑛与他人存在暧昧关系,约了三个刚结识的网友出来,想给女朋友一点“教训”。后来两名未成年上诉人一审均被判处实体刑。

  “他们是欺凌行为的施暴者,也是问题家庭的受害者。”陈海仪感到心痛。她认为这两名未成年上诉人并不是坏孩子,应该给他们一个改过的机会。

  经阅卷和庭前调查,陈海仪发现两名未成年上诉人的父母均在早年离异,他们都是单亲家庭里成长的独生子女,长期缺少亲情关怀。

  了解到这种特殊情况后,陈海仪当天就拨通了远在上海工作的上诉人小皓父亲的电话,劝他辞去那边的工作回来广州,确保有更多陪伴、照顾孩子的时间。

  “心理矫治的费用很高,能否让上诉人父母负担一些?”被害人小瑛的母亲征询陈海仪问道。小瑛在欺凌事件发生后变得沉默寡言,拒绝与陌生人说话,需要接受心理矫治。

  陈海仪觉得这是修复加害人与被害人关系的一次好机会,当即去做未成年上诉人父母的工作。

  “你们的孩子给人家孩子(被害人)造成了这么大的创伤,你们应该积极给予对方一定的赔偿。”在陈海仪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努力协调下,两名未成年上诉人的家长东拼西凑,筹集了1.4万元送到小瑛母亲手上。

  看着这位为自己女儿奔波游说的尽职法官,小瑛的母亲心里异常温暖,“感谢您陈法官,从来没有人对我们那么关心。”

  “修复性司法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关键一环。”陈海仪总结过往的工作经验告诉记者说,“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往往缺乏对被害人的关注。修复是定罪量刑的前提,如果没有修复,就没有办法达成谅解,无论怎么量刑,被害人都是不服的。”

  在陈海仪的主持下,两名未成年上诉人的父母分别向被害人道歉并支付了赔偿款,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修复了上诉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然而,工作到此远未结束。

  二审期间,根据案情需要,广州中院委托了社区矫正部门对上诉人犯罪前表现以及是否适合社会矫正进行调查。

  调查评估报告刚出来,陈海仪就把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学校、辩护律师通知到了法院,主持召开判前司法联席会议,主要研究上诉人“回到社会会不会有影响”的问题,听取上述部门对相关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的意见。

  “社区觉得孩子已经认识到错误,是可以改好的。”社区矫正部门给出了明确且肯定的评估意见。参加司法联席会议的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学校、辩护律师也相继表示“孩子没有再犯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两名未成年上诉人应当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但本着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院决定给予上诉人缓刑考察的机会。”宣告缓刑的同时,陈海仪郑重告诫他们,“年轻不是我们可以挥霍时光的理由,年轻人之间的交往应该是美好而真挚的,不应放任自己的冲动和鲁莽,吸取教训,加倍珍惜稍纵即逝的青春时光,服从社区监管,加强专业文化知识技能的学习,为日后走向社会打下良好基础。”

  “少年刑事审判不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不是简单、一味地‘轻判了之’,而是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让未成年被告人对法、理、情有一个明晰的认识,才能真正让他们‘胜败’皆服。”陈海仪说。

  普通刑事审判工作在宣判后就可以画上句号了,但对于少年刑事审判,到此只能是逗号。陈海仪表示,少年刑事案件宣判结束并不意味着审判工作的结束,而是审判工作延伸的开始,审判人员还必须对未成年犯开展帮教矫正,引导、教育他们更好地走向新生、回归社会。

  因案发被羁押,两名上诉人错过了接受义务教育的时间。为了让两名上诉人有机会继续接受教育,陈海仪多次走访相关学校,结合相关学校存在的不重视不配合不协助被判适用缓刑的有条件就学未成年人重返学校的情况,陈海仪给行政主管部门发去了司法建议。

  从看守所出来后,小皓给陈海仪写来一封信,信上写道:“很开心我的生日可以出来在家和爸爸一起过,爸爸也回广州工作了。”

  从事少年刑事审判工作21年,陈海仪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一个人的力量是十分有限的。

  “必须建立一套系统的少年刑事审判制度,从审前延伸到判后。”陈海仪说,完善的制度可以帮助更多的人,“这个案子即使不是我审,其他的法官也都会这样做。”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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