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法院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告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
2018-04-13 09:15:1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孔德明 李进
  4月11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被告人罗国平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2月26日,被告人罗国平雇用曹龙福做事,2014年1月4日晚,曹龙福按照罗国平的吩咐将废铁装车时不幸从货车上摔下,致使腰部等多处受伤。曹龙福向贵溪市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人罗国平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贵溪市法院于2015年6月27日依法判决罗国平给付曹龙福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1万余元。两人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罗国平在鹰潭中院审理此案期间,于2015年8月23日将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叶强亮,此后离开贵溪,并更换电话号码。鹰潭中院于2015年11月26日判决被告人罗国平给付曹龙福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1万余元。2015年12月23日,曹龙福向贵溪市法院申请执行上述生效判决,贵溪市法院于同日向被告人罗国平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罗国平限期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各项义务,被告人罗国平仍未履行相关义务,也未到庭说明情况。2017年3月1日,贵溪市法院将此案移送贵溪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罗国平在南昌被抓获归案。

  在审理中,被告人罗国平与曹龙福双方于2018年3月21日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罗国平于当日一次性给付曹龙福医疗费等各项损失8.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国平对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罗国平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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