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的价值及其实现
2018-04-18 15:12: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孙海龙
  法治中国就是遵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十六字方针。司法案例能够充分体现出十六字方针所提出的法治理念,对于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价值。就当前而言,需要多维度认识司法案例的价值意义,从制度框架中理清存在的基本问题,并以此为导向予以克服。

  司法案例的价值认识

  司法案例的价值核心是对方法与理念的“引导”。司法案例具有多种功能。于法官而言,案例是动态的法典与活法资料;于社会公众而言,案例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鲜活教材;于法院自身建设而言,案例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载体。总体而言,司法案例价值的核心在于法的规范及示范功能,我认为就是“引导”的功能,这种“引导”不仅仅体现在法律方法(如何适用法律)层面,而且还体现在社会价值、法治理念的引导层面。

  司法案例的高级功能在于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对重大、典型案例的理解沟通就要求法律实践与法学理论进行直接对话。新的法律实践会提出新的理论要求,促进法学理论本身的更新和发展,法学理论反过来又能够影响立法、指导实践。案例的价值由此延伸到对整个法学领域繁荣发展的促进上,建立起法学理论、司法实践以及立法完善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发挥更为高级的功能。

  司法案例的功能发挥与法官司法能力密不可分。良好的案例制度能够提升法官司法能力,同时案例制度的功能发挥又依赖于法官对司法案例的尊重。首先,法官是案例的创造者,法官的能力水平决定了司法案例的品质。其二,案例价值首先需要得到法官的认同。在法官未形成案例思维的情形下,很难激活案例的多重价值。其三,案例服务于法官。高水平的案例能够供给司法智慧,提高司法公正,这也是司法案例制度的目标所在。

  司法案例的价值是案例体系化面临的首要问题。制度体系化对于学科发展具有纲领性的作用。司法案例体系化的首要问题就是司法案例的价值问题,实际上就是要解答“司法案例制度为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问题,其涵盖了司法案例制度的承继性(历史视角)、独特性(比较视角)、必要性(功能视角)、独立性(体系视角)。在我看来,司法案例学也应当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予以丰富完善。

  司法案例的制度问题

  司法案例价值实现需要考察司法案例体系的各环节是否融通,司法案例体系包含案例的价值、地位、生成以及应用四个方面。在司法案例地位方面,首先是案例效力问题,实践中对案例的借鉴、参考、参照的理解不一,高级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的实际效用还不明显。其次是如何提升法官对司法案例的价值认同,将司法案例思维作为审判思维的重要方面。另外还需要关注以及纠偏社会公众对司法案例同案同判的基本认知。在案例生成方面。目前司法案例的选择标准还不明确,另外裁判要旨的技术性问题也很关键,但在具体操作中还缺乏一套技术性规则。在案例应用方面较为突出的是类案识别的问题以及裁判援引的问题。以上问题是司法案例制度体系发展的阻力,同时对于司法案例的多重价值目标的实现具有一定影响。

  司法案例的价值实现

  以问题为导向,以理念方法的发展创新提升司法案例价值。我认为,以上的部分问题还需要更好的论证研究,比如案例效力这一重大问题,又如类案识别、裁判要旨这类技术性问题。在现阶段,我认为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促进司法案例的价值实现。一是引入动态法典理念,提高法官的案例意识。案例制度有效实施关键在于提高法官的案例意识,动态法典的理念就是追求“同案同判”,实现裁判方法的内在一致性。由此,人民法院应当以提升案例意识为核心搭建其各项机制,比如建立起案例讲评机制,有条件的施行案例强制检索制度。二是加强案例方法,提高案例运用的能力水平。案例研究具有技术性的一面,但目前还缺乏一系列的方法指引规则,从案例的生成机制来看,至少应该包含案例的选取指引、案例的撰写规则、案例的应用规则。三是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建设高效的案例发布检索运用系统。加强案例编纂制度,主要是做好前期案例的选编、上报、审核、发布以及后期的案例汇集、清理和废止等具体工作。在完成以上各项工作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技术手段,高起点地建设案例的发布检索系统,不仅要建设专用网站统一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性案例,还要加强系统的智能检索案例功能,这样才能方便运用,充分激活案例的生命力。

  (作者系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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