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交酒店无偿保管的物品丢失怎么办?
2018-04-18 15:16:00 | 来源:江西法院网 | 作者:刘玉婷 罗玉坤
  问:我去外地出差时,将自己的行李交入住的酒店总服务台保管,当班的服务员清点了物品,为其办理了寄存手续。退房时,我拿着领取行李的号码牌领取寄存的行李,发现行李已被他人领走。我要求酒店承担赔偿责任,酒店却认为为旅客保存行李系无偿保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酒店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答:酒店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酒店应当赔偿您的全部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您陈述的内容,您入住酒店将行李寄存在酒店的服务台时,当班的服务员也清点了物品,双方之间的保管合同即有效,作为酒店应当妥善保管好被保存人的物品。当您去取行李时行李已被他人领走,酒店未能证明自己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酒店对您的行李丢失具有重大过失,所以,应当承担您的行李被他人领走造成的损失。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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