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果款487万余元 女老板被判刑五年六个月
2018-05-02 14:18:03
     中国法院网讯 (王辉)  拖欠35户果农487万余元果款的女子田某,在判决书生效后,不仅分文未付,反而溜之大吉。近日,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这起案件,被告人田某因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16年9月份,被告人田某先后在富县牛武镇柳塬村、桃家庄村收购苹果后,因未付果款,被村民起诉。2017年1月24日,富县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田某支付35户果农果款共计4874761元。判决书生效后,田某并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 35户被害人便向富县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受理后,执行局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告人田某下达《执行通知书》。次日,被告人田某称其在昆明有24万余元果款未收回,且交易账目放在昆明住处,该院执行局便责令其前往昆明收回果款,并于2017年2月25日返回法院缴纳执行款项。但被告人田某未在指定的2月25日返回,且关闭通讯工具,躲避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绝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从该院开始执行至将案件移送富县公安局立案之前,被告人田某对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未履行分文。被告人田乔利故意关闭手机、搬离住所,逃避法院执行,被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追逃。2017年9月11日22时,民警在云南省建水县环城路一洗车店内,将被告人田某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田某将运走的35户果农苹果共96642件(箱),在广州市场委托他人销售22800件(箱)、在东莞市场委托他人销售19500件(箱)、在洛川县金通果库剩余19655件(箱)、泉兴果库剩余8689件(箱),被告人田某自己在昆明市场销售约25998件(箱),共计苹果销售收入395.1万元。除支付果农零星果款、包装材料款、雇工工资、运输费用等共计200万元外,被告人田某手中尚有苹果销售款190余万元。在洛川县金通果库剩余19655件(箱)和泉兴果库剩余8689件(箱),被富县法院执行局扣押,被告人田某将金通果库剩余19655件(箱)出售后,果款被扣回。在泉兴果库剩余8689件(箱),被富县法院执行局拍卖,扣除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后,两果库剩余苹果共卖得果款925594.8元,已由富县法院按比例付给被害果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在执行期内,故意关闭通讯工具,搬离住所躲藏、逃避法院执行。被告人田某在苹果销售后,手握巨额果款却给债权人分文未付,致使债权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引发多次群体上访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虽系初犯、偶犯,当庭表示认罪,但其却未能在执行、审判期间主动履行执行款项,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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