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到位 堪称典范
2018-05-04 10:26:1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左连璧
  笔者在法院工作期间曾分管执行工作多年,虽自认为不曾懈怠,但也常为“执行难”所困扰。近日参观陕西省蒲城县博物馆,看到一块名叫“齐三贵家业地亩记”的石碑,也称“清官碑”,读罢碑文,深为立碑人——清代道光年间的蒲城县知县蔡信芳的公正办案、公示判决、巧妙执行、负责到底的精神所折服。今天来发扬蔡知县的这种精神,定能有助于“执行难”问题的破解。

  石碑是清道光七年(公元1827年)刻制的,碑文由蔡信芳所写。正面记述了当时一起财产纠纷的审理经过,背面刻写着所置地产的方位、数量及所用的银两。碑文大意是:本县苏坊乡村民齐佐清夫妇,家中有一叔母陈氏及一个年仅三岁的养子齐三贵。齐佐清出资与人合伙经商,颇有盈利。道光三年齐佐清夫妇相继死亡,其他合伙者见利忘义,吞没了全部财产。道光四年,齐陈氏将此事上告县衙,经过一年多的调查审理,于道光五年将此案审理终结,共追回白银一千零九十两。这时齐陈氏又因病亡故,齐三贵年尚幼小,乡里亲朋都眼看着这宗银子,不知怎样发落。蔡信芳在碑文中明白地记叙了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利之所在,人所必争。且恐余一旦离去,其退回银两只见其入,不见其出,余何以对百姓后世。今勒令该乡约(一个乡的首领)及其亲族,将银如数全部领去,置买田产。并将所置地亩若干、用银若干、座落何方,刻之于石,书之于券。此石即磨,此券不朽。他日齐三贵长大成人,继承家业,可无冻馁(受冻挨饿)之虑也,是为记。”

  从上述碑文,结合蒲城县志的记载,可以看出,作为知县的蔡信芳办案有如下特点:

  一是为官清廉,颇能善政。他于道光四年五月任知县,重土爱民,频出善政。具体说到上述案件,他立碑刻文,也是向治下的官吏、民众说清楚,办案所追缴的大额银两,并没有因受益人年幼无法交付,而心生邪念贪为己有。他在后来离任返回故乡时,曾写有一首《罢郡》诗:“罢郡轻舟回江南,不带关中一点棉。回看群黎终有愧,长亭一别心黯然。”这诗,是一种宣言,更是其自身廉洁从政的真实写照,读了让人感慨不已。

  二是办案公道,主持正义。可以想象,此案中原告一方齐陈氏系寡母幼儿,被告一方则是利欲熏心的一伙商人,能力能量对比相差悬殊。蔡信芳却力排各方干扰,细心调查取证,终于作出公正判决。

  三是周到细致,完美执行。对上述案件,蔡信芳并没有作出公正判决就了事,而是从此案的特殊性出发,采取了两项非常措施:一方面将幼儿应得资金全部交由乡约及亲族置办田产予以经营,待幼儿长大成人后再予以继承;另一方面将上述情况刻之于石碑,既明文记载又公之于众,防止日久生变,受益人无法得到这笔财产。

  在中国历史上,为一件民事案件能顺利执行而刻碑明志,似乎并不多见。蔡信芳的做法,堪称执行的典范。在强调“法官应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的情况下,广大法官尤其是执行人员应认真思考自己所办理的民事案件,在作出公正判决后,是否都能顺利得到执行了,在尚未得到顺利执行的那部分案件中,有没有是因为自己未做到细心周到、竭尽全力而导致的,以便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从蔡信芳知县的经验来看,要顺利执行案件,没有别的什么良策妙方,必须细心再细心,周到再周到,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千方百计地设计出执行最佳方案,以确保判决结果能够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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