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遭电话诈骗损失98万 诉开卡银行获赔24万
法院认定银行方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提示义务
2018-05-09 14:20:4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吕慧敏 贾小平
  如今,电子银行服务普及程度非常高,不少人在办理银行卡的同时也会一并开通电子银行业务。

  办理手机银行后被骗子从账户中转走98万余元,老人认为开卡银行应当为自己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遂将开卡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2万余元。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银行方因未充分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对老人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共计24万余元。

  老人遭电话诈骗 损失98万

  陈伯今年已经70多岁了,据他回忆,2016年11月4日自己分别接到两名陌生男子的电话。通话中,两人都表示自己是警察,并告知陈伯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消费,要求其前往银行开办新的银行账户保障资金安全。

  获悉这一消息的陈伯并未生疑,遂于当日前往银行办理了借记卡。随后几天,陈伯分多次共计向该卡转入98万余元。11月12日,陈伯前往银行查询发现账户余额仅剩71.1元,意识到被电话诈骗的他连忙报警处理。经查,陈伯的存款每次在存入当天即被人通过手机银行或者电话银行转走。

  陈伯表示,自己办理借记卡期间,曾按柜台人员要求提供个人手机号码,但并未同意开通该卡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自助银行等服务。银行方未经同意擅自开通且后续未经合法程序将自己的款项转出又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自己巨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索赔未果,陈伯一纸诉状将开卡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102万余元。

  银行方是否应为老人损失“埋单”

  对于陈伯的说法,银行方却持不同意见。庭上,银行方辩称电子银行业务是陈伯主动申请办理的,有相关签署文件为证。且办理过程中,柜台人员已经通过口头提示等方式就使用电子银行可能存在的风险等进行了充分的安全提示。

  针对陈伯的损失,银行方表示款项是通过输入正确的手机短信密码、交易密码等完成的正常电子银行交易,银行执行该指令属于正常履行合同。而且陈伯实际上是受他人诈骗,款项损失是因其未妥善保管密码等信息导致的,相应后果应由陈伯自己承担。

  而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陈伯办理上述借记卡之时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帮其开通了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自助银行以及手机短信提醒,但并未开通电话银行。电话银行是当天晚些时候一名自称陈伯的人拨打银行客服热线并按照操作提示正确输入相关密码开通的。

  一审:银行方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提示义务

  佛山市禅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款项是通过手机银行或者电话银行转出。首先手机银行转款需同时满足输入手机银行登陆密码、取款密码以及动态短信密码,由于陈伯的手机及手机号码归其本人保管,所以存在陈伯泄露银行卡及个人信息的高度盖然性,陈伯未尽到妥善保管卡片信息的义务。

  对于陈伯坚称自己不同意开通手机银行,法院则认为陈伯签署的文件、后续进行短信认证等证据反映出开通手机银行是经过其本人同意的。但是陈伯的手机实际为键盘机,银行工作人员在帮其开通手机银行时应意识到其手机不具备相关功能,却未充分告知可能存在的资金风险。

  而因电话银行转款造成的损失,禅城法院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电子银行服务协议,电话银行的安全认证工具为可视卡动态令牌/手机魔卡,并不包括查询密码和短信动态密码。可该案中该部分资金却是通过输入查询密码和短信动态密码等成功实现转款,银行方实际上未使用双方约定的安全认证工具。但由于取款密码及短信动态密码只有陈伯知情,法院认为陈伯需为上述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2017年12月,禅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银行方对手机银行转款部分承担10%的赔偿责任,对电话银行转款部分则承担50%的责任,共计需向陈伯赔偿24万余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过后,银行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记卡和手机银行虽是陈伯同意开通,但鉴于其已经70多岁,并不充分了解手机银行业务的交易特点。且陈伯在开卡现场出示的手机为键盘机,根本不具备可使用手机银行的功能,而银行工作人员也注意到该问题,却未就手机银行可无卡交易等特点及衍生风险向陈伯明确告知。

  其次,银行方在电话转账业务中未使用双方约定的安全认证工具,明显构成违约。虽然银行方主张在2016年1月23日总行对门户网站进行改版升级后,已经实际上将以短信密码作为认证工具的电话银行转款业务推广到全国,但其并未发布调整后的交易规则,原交易规则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一审法院酌定银行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并无不当。

  据此,佛山中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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