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专项行动 破解执行难题
——浙江丽水中院关于对涉公职人员案件专项执行的调研报告
2018-05-10 16:31:0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蒋卫宇 林伟 明平 杨婷 祁崇捷 蓝松娟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公职人员案件执行难题为突破,针对2013年以来的涉公职人员未结案件,开展了“风暴行动”,推进专项执行。在此基础上,丽水中院成立课题组,以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1655件涉公职人员执行案件及其318名涉公职被执行人为样本,进行专题调研,全面梳理了基本现状、专项执行的做法和成效,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涉公职人员执行案件的基本现状

  1.案件类型以民间借贷纠纷为主。

  有些公职人员利用民间借贷参与经济活动,以增加个人收入,有的通过“低进高出”进行高利放贷,有的通过借贷对外搭股、隐名投资等,有的通过借款炒股、炒期货甚至运用融资杠杆进行炒作,投资风险极大,还有的通过为他人担保赚取额外利益,或碍于人情面子为亲友借贷提供担保。据课题组统计,在涉公职人员执行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1063件,占64.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426件,占25.7%。

  2.被执行人绝大部分为基层公职人员。

  在涉案的318人中,有301人为基层公职人员,占涉案人数的94.7%,涉案1564件,占涉案数的94.5%。其中担任单位或部门领导(含正副职)的有16人(其中担任副职的为12人),占基层涉案公职人员的5%。涉案基层公职人员分布在基层政府的相关部门、街道、学校、医院等单位,对公职人员队伍形象产生了不良影响。

  3.一人涉多案的系列案现象突出。

  鉴于公职人员的身份特征,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容易借贷,各银行对公职人员贷款和担保设置门槛较低,手续简便,加之部分公职人员不能理性分析经济风险,导致借贷和担保频繁,负债明显超出承受范围,一旦资金链断裂则可能身陷多案。一人涉3件以上(含3件)的案件有1398件,占涉案总数的84.5%,涉案人数164人,占涉公职人员数的51.6%(见图一),其中最多的一人涉案39件,系列案现象较为突出。

  4.被执行人涉担保债务比例较高。

  在涉案的318人中,有168人涉担保债务,占52.8%,部分人员在所涉系列案件中兼有主次债务。这反映出一些公职人员在自己参与借贷的同时,为他人提供担保,容易因主债务人无力偿还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个别公职人员还陷入了联保、互保的担保链风险中。

  5.涉案标的额较大,清偿率普遍较低。

  在涉案的318人中,涉案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的有139人,占总人数的43.7%,50万元以上的有206人,占总人数的64.8%(见图二),其中单人涉案标的额最高的为2390万元。涉公职人员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总额为4.74亿元,“风暴行动”前,执行到位款项仅0.4亿元,清偿率为8.4%。

  二、涉公职人员案件专项执行的主要做法

  1.公告敦促,协同合作,推动自动履行。

  通过微信公众号、《丽水日报》和当地电视台等平台发布履行公告,敦促具有公职身份等特殊被执行人在15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涉案公职人员相关执行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同时联合政法委、纪委、组织、宣传、监察等部门联合推动涉公职人员案件执行,以形成多方压力促使其自动履行。

  2.公开曝光,集中约谈,形成舆论压力。

  将公告期满后有财产但拒不履行的50名公职人员姓名、所在单位、照片等信息,通过报纸、电视台等平台进行首批曝光,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将相关内容进行同步发布和曝光,以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充分利用执行指挥中心、执法记录仪现场传输等信息化建设成果,通过视频开展集中约谈和教育。

  3.加强惩戒,多措并举,落实强制执行。

  对于经敦促、曝光、约谈后仍未履行的,法院根据财产查控情况,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案件,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对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仍拒不执行的进一步在网上曝光,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依法采取查封、冻结、划拨、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对用尽执行查控手段后,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将相关情况在媒体上公示,并依法终结程序。

  三、集中开展涉公职人员案件专项执行的成效与影响

  开展专项执行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首先,落实了从严治党的要求。将涉公职被执行人向政法委、纪委等部门定期通报,将信息反馈给所在单位,将履行义务情况纳入任用提拔的重要条件,对仍不履行的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加大了涉公职人员案件的执行力度,用法治思维方式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其次,凸显了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决心。全市法院以涉公职失信被执行人为突破口,上下联动,统一指挥,统一行动,通过集中曝光、集中传唤、集中强制执行等措施,对涉案公职人员形成强大的心理压力、社会压力和舆论压力,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这既震慑了涉公职被执行人,更向社会各界充分展示了法院内外联动清理涉公职人员案件的决心和力度。最后,突出了对公职人员参与经济活动的警示作用。通过集中法治教育和案例宣讲,让公职人员接受深刻的法制教育,提高其作风意识、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并警示和告诫公职人员要依法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要带头遵法守法。同时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之外没有特权。

  公职人员作为政府决策的执行者,与公众联系最密切,其行为和形象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公职人员因失信被曝光,以及个别政府部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可能会影响政府公信力,还会让部分群众对其德行产生质疑,导致公职人员在开展群众工作时诚信度和威信下降,进而影响其工作效果。开展专项执行,看起来似乎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影响公职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但从长远看,不但不会有不良后果,反而有利于改善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形象,培养公职人员带头守法的意识。特别是随着涉公职人员执行案件的减少,负面影响也会逐渐消除。

  四、完善涉公职人员案件执行工作的对策建议

  1.公职人员要加强自律,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一是加强行为自律。要加强自我行为约束,在从事业外经济活动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时刻不忘依法合规理财的法纪底线,避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二是强化风险防范意识。任何投资理财活动都有风险,在进行经济活动时,用法律制度规范自己,以不断提升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在为他人借贷提供担保时,要审慎对待,明确担保方式和所需承担的责任,尽可能避免自己或家庭陷入不必要的经济或诉讼纠纷。在因为他人担保而陷入诉讼后,应积极配合法官参加诉讼,以有效查清事实、明晰权利义务,及时对主债务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确保债权人权利实现。

  2.用人单位要完善制度,加强干部监督管理。

  一是完善干部管理与考核机制。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用人单位应抓早抓小,实现干部管理的日常化、规范化和细致化。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完善“优进劣退”干部考核机制,将公职人员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作为申请入党、评先评优等事项的重要参考。对于已经涉案的公职人员,要结合查明的参与经济活动的原因、自身经济状况及裁判文书履行情况,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二是建立公职人员大额借款及担保行为报告制度。切实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一定数额以上的借贷需报本单位纪检部门备案,基于对当前涉公职人员涉案金额的调研情况,建议将个人借款或担保50万元以上的列入重大事项报告内容。同时强调报备工作的严肃性,对于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予以党纪政纪处理,将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落到实处。

  3.社会组织要发挥职能,有效形成制约合力。

  一是强化金融机构审查监管职能。金融机构必须加大对公职人员借贷行为的审查力度,加强贷款用途管理、资金流向监管。建立金融机构之间贷款信息共享机制,对贷款数额较大、次数较频繁的公职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各金融机构与法院的信息共享平台,便于在公职人员陷入诉讼时,能尽早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防止执行财产的流失。二是强化社会诚信体系的综合治理。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其他相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的交换共享。

  4.法院要规范执行行为,合理把握执行尺度。

  一是规范涉公职人员案件的执行措施。在涉公职人员执行案件中,不偏袒包庇公职人员,也不因其特殊身份而采取偏离尺度的执行措施。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要求,做到审执过程中“打招呼”全程留痕。同时提请上级法院采取提级执行或交叉执行等方式,打破辖区界线,减小同级行政机关对法院的压力,更好维护司法权威。二是严把涉公职人员失信信息公开的限度。法院在执行涉公职人员案件过程中,要均衡考量被执行人权利保护和失信信息公开程度的界限,在实现信用惩戒的同时,也要维护被执行人的基本尊严。在采取失信曝光措施时,要坚持执行措施与保护个人权益并重,尽可能减少对被执行人隐私权等权利的影响。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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