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乘客呕吐 引发17万元赔偿
2018-05-14 16:23:3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徐莺歌 果满树
  时间:2018年4月24日

  地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案情:赵某驾驶创业公司所有的出租车撞向某大厦正门楼梯承重柱,造成玻璃幕墙碎裂、大理石地面严重损坏,周围的绿植受损。大厦诉至法院,要求创业公司赔偿物品损失、拖车费、维修费等共17万余元,赵某承担连带责任,案件诉讼费由创业公司与赵某负担。

  案情回放

  2016年8月3日0:50左右,赵某驾驶的创业公司所有的出租汽车停在了某大厦公司门前。从监控录像上可看到车内发生了争执。0:53左右,赵某在与几名案外人争执过程中驾驶车辆缓慢行驶。0:55左右,出租车忽然加速,撞破某大厦的玻璃幕墙。

  事发后,大厦公司将出租车拖离现场,花费拖车费500元,进行外墙玻璃拆装维修,花费9万余元,对大堂大理石地面及吊顶维修,花费5635.2元。大厦方诉至法院要求创业公司赔偿大厦物品损失4500元、拖车费500元、维修费10万余元、场地不能使用损失7万余元,赵某承担连带责任,案件诉讼费由创业公司与赵某负担。

  另,2016年8月4日,赵某报案称自己被寻衅滋事,公安机关对此已经受理。目前该案件尚在刑事立案阶段。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创业公司赔偿大厦公司拖车费500元、外墙玻璃拆装费9万余元、大理石及吊顶维修费5635.2元。创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现场

  上诉人创业公司:本次事故系治安事故,应将其他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讼

  创业公司认为,司机赵某在事发时候精神状态正常、无酒驾或者醉驾行为,不可能冒着危险撞向大厦楼体承重柱。之所以有这样的行为,是因为赵某遭受不法侵害为逃避侵害,才发生的损害;本案撞击所造成的损害系因其他不法侵害导致,并非赵某主观所为,赵某不是直接侵权人,相关赔偿责任应待刑事侦查程序结束后由直接侵权人依法予以承担。赵某说,事发当时有发生抢夺方向盘的行为,有证据证明是大厦保安抢夺方向盘,大厦方放任保安此种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创业公司在损害中不存在过错,赵某系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为躲避侵害导致损害发生,一审判决创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显失公允。

  案件属于民事与刑事交叉案件,应以刑事案件审结之后为依据,以此来判决创业公司责任承担的问题。一审的判决,可能会导致创业公司无法向其他人追偿,导致公司损失,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某大厦:赵某与创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上诉人某大厦认为:赵某驾驶车辆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创业公司作为雇主,应当对赵某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对损失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当与创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赵某实际控制车辆,其作为一个有运营经验的司机,应该预见到相应的结果的发生,但是其却放任结果的发生,因此其主观上有过错。因为其是履行职务,故创业公司应承担责任。第三人应该连带承担责任。大厦方向侵权责任人之一请求赔偿,并无不当。在刑事民事的关系上,刑事的判决结果对本案并没有因果,不用等刑事结果的发生。赵某所说参与殴打他的保安是歌厅的保安,歌厅与大厦方只是租赁关系,保安与大厦没有实际的关系,录像可以证明当时的情况。

  被上诉人赵某:损失是由大厦公司保安造成,故不同意赔偿

  庭审中,赵某说,自己对大厦方所述事发时间及出租车撞了大厦的事实无异议。2016年8月3日23:40左右,自己驾驶出租车载着三位刚喝过酒的乘客从工体东到北京某大厦。在行驶过程中,坐在后排的乘客呕吐到了车上。自己表示需要乘客支付100元洗车的费用,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乘客也同意了。

  到达大厦后,乘客不想支付100元洗车费,仅支付车费外加20元洗车费,后双方未就洗车费达成一致意见。后排的两位乘客先下了车,并对赵某进行辱骂,赵某准备拨打电话报警时,乘客从副驾驶的方向踹了自己。此时,大厦的保安也赶来和乘客一起殴打自己。为了安全,自己准备驶离现场。当车缓慢起动时,从副驾驶的位置上又窜上来一名保安,抢夺钥匙。这时,自己一手扶方向盘,一手护钥匙,车刚走没十几米,在副驾驶位置上的保安猛拉方向盘,导致车向大厦正门北侧的楼梯承重柱撞去,造成大厦正门北侧的玻璃幕墙碎裂、大理石地面严重损坏,周围装饰的两盆绿植受损。

  赵某说,大厦方说自己是个人行为,不是运营行为,对此赵某不认可。非运营时间是指下班以后,或者是挂牌停运,但是当时是在运营中。再说主观责任的问题,这个自己不认可。当时有多人在攻击自己,虽然方向盘握在自己手中,但实际上已经不受自己控制,所以说自己不存在主观过错。大厦方不应要求自己承担责任,在没有公安机关处理结果的情况下,大厦方只找自己赔偿,是有问题的,自己与创业公司不是共同侵权。自己在公安机关报的寻衅滋事案已经立案,只是人没有抓到。

  庭审中,赵某向法院提交了新证据光盘一张,并当庭播放,用以证明事发当时,是因车费问题自己与乘客发生争执,乘客殴打自己,保安抢夺方向盘才发生撞大厦这一事实。自己是遭受不法侵害时为逃避侵害,才发生的损害,撞击所造成的损害系因他人不法侵害导致,并非自己主观所为,自己不是直接侵权人。

  该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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