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宣判三起“黄赌毒”犯罪案 七被告人获刑
2018-05-15 09:09:3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振男 古林
  5月11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集中对三起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开设赌场、组织卖淫案件进行一审宣判,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5日上午,吸毒人员卫某某请被告人王某帮忙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并微信转账给王某700元,其中500元系毒资。

  随后,王某驾车带卫某某来到金沙街道某地独自下车在附近转了一圈后,谎称已向他人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将自己身上的甲基苯丙胺0.8克卖给卫某某。同日,王某还先后4次在其驾驶的轿车内容留卫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遂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至7日,被告人高某、曹某某、赵某某商议为抽头渔利,在高某借用的四安镇、刘桥镇等农户或其家中,先后三次分别组织参赌人员陈某某等人用长牌“子午头”的方式进行赌博。高某提供赌具并安排曹某某、赵某某联系参赌人员,李某某负责抽头。

  赌博过程中,高某、曹某某、赵某某抽头渔利共计10200元,涉案赌资共计927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曹某某、赵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予惩处,遂依法判处高某等4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3000元至1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8月,被告人马某和同案行为人杨某(另案处理)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某洗浴中心。2015年下半年开始,二人经商议后,决定容留卖淫女在该洗浴中心包厢内卖淫。由杨某制定卖淫价格、分成比例为五五分成,规定上下班时间等。马某则在洗浴中心吧台收银,负责当天与卖淫女结算分成,并为卖淫女望风。

  2016年12月16日20时许,通州区公安局在该洗浴中心查获卖淫嫖娼活动,查获卖淫女6人、嫖客7人。

  经统计,案发当日,该洗浴中心共组织卖淫50次,并从上述卖淫活动中获利共计4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对大渔湾洗浴中心的卖淫活动收取嫖资,参与对嫖资进行分成与管理,而为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提供帮助、创造便利条件,起辅助作用,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决马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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