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出台意见实施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工作
2018-05-16 09:05:59
     中国法院网讯 (王希玉)  5月15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实施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18年6月1日起,在全市法院推行以“当事人选择管辖”为核心的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意见包括明确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思想、实施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的方案内容、工作要求三个部分。

  《意见》指出,实施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制度改革,坚持以尊重当事人选择管辖权为核心,从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有利于防止和排除影响司法公正的非法干预、有利于让人民群众从每一起行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出发,积极稳妥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管辖制度改革取得成效。

  《意见》规定,全市现辖东昌府区、临清市、冠县、阳谷县、莘县、东阿县、茌平县、高唐县8个基层法院,综合考虑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参加诉讼以及各县(市、区)法院行政审判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一是总体要求。在现行有效法律制度对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的框架内,适当赋予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选择权利,发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积极作用,实现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化解行政争议的目标,切实方便当事人诉讼,保证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行政案件。二是区划划分。全市8个基层法院划分为两个片区:南部片区:东昌府区(含开发区、高新区、度假区)、莘县、阳谷县、东阿县;北部片区:临清市、冠县、茌平县、高唐县。三是具体规定。赋予当事人(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严格限制不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的行政案件类型,发挥中级法院指定管辖的作用。

  《意见》要求,各基层法院要向社会公布立案咨询电话,在立案窗口醒目位置摆放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实施方案的基本内容,便于公众知悉管辖工作要求。当事人提出咨询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释明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的具体要求,明确告知可选择管辖的范围,指导选择管辖法院。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应当告知其可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或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在收到起诉状后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院要监督指导各基层法院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协调各基层法院共同做好案件受理、审理、执行和息诉罢访工作,对推诿立案、互相扯皮等行为通报批评。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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