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履行职责使命 确保宪法正确实施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侯建军
2018-05-16 14:32:3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修改宪法,也是为了更好实施宪法、更好发挥宪法的国家根本法作用。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我们要更好承担起宪法实施的职责使命,坚决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确保宪法正确实施。

  一、严格遵循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

  旗帜引领方向,道路决定命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根本理论指引,其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已被实践所充分证明,在全党全国人民中已经形成高度共识。这次修宪,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使之成为了国家的指导思想,成为了国家意志,成为了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成为了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的根本遵循。指导思想是国家的灵魂、民族的灵魂。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我们要深入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时代背景、历史地位、科学体系、精神实质、实践要求,深入领会贯穿其中的坚定信仰信念、鲜明人民立场、强烈历史担当、求真务实作风、勇于创新精神和科学思想方法,深入领会蕴含其中的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到法院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法院工作的各方面,推动法院工作理念思路创新、制度机制创新,实现全省法院工作新发展,创造属于新时代的光辉业绩。

  二、恪守宪法确立的“中国共产党领导”根本规定

  这次修宪,在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具有非同寻常的重要意义。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国家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宪法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角度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行规定,进一步充实了宪法中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昭示着“坚持党的领导”在作为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政治原则的同时,在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中,作为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行为规范予以了强化、深化和拓展。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必须恪守“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宪法规定。作为党和人民掌握的刀把子、国家法治建设的主力军、宪法实施的维护者、捍卫者,人民法院更要毫不动摇、旗帜鲜明地恪守“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和宪法根本规定。全省法院要坚定不移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做到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要严格落实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做到重要部署、重点工作、重大事项、重大案件及时向党委、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取得党委、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和支持。要认真执行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确保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在全省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三、坚持宪法确立的“依法治国”法治原则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一字之改折射出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飞跃,丰富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涵和举措,意味着从国家层面来讲,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完善,而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面发展和完善,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推进。作为国家法治建设主力军、行使国家司法权的人民法院,我们要坚定不移尊崇宪法原则,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要全面推进司法公开,积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让司法权始终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法治信仰、恪守司法良知,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要自觉接受对司法活动的全方位监督,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追究制,确保案件裁判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服务保障宪法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奋斗目标

  这次修宪,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这样的修改,对于引领全党全国人民把握规律、科学布局,在新时代不断开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局面,齐心协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具有重要意义。总体布局就是全国人民努力的领域,奋斗目标就是全国人民努力的方向。修正后的宪法,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给全国人民奋斗的指向更加明确。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维护者、捍卫者的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作用,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强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作为云南法院,特别要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个跨越”“三个定位”“五个着力”要求,为中国梦云南篇章作出积极努力。要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放在第一位,加大反恐怖反分裂反邪教斗争力度,依法严惩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安全。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涉枪涉爆、黄赌毒、传销拐卖等犯罪,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大局稳定。围绕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依法审理破产重整、金融纠纷、股权纠纷、环境污染等案件,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进产权保护的法治化,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财产权和创新收益,推动构建促进创新的体制机制。依法高效审理涉农纠纷,积极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加强环境司法,通过环境案件审判,促进绿色发展。加强涉外审判工作,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开放发展。发挥案件裁判的指引、规范作用,向社会传导正确的价值取向,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五、维护宪法确立的人民权益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司法工作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依法打击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污染环境犯罪、电信网络犯罪等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犯罪,依法审理好涉及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和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改善民生,维护人民福祉。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工作发展不平衡、保障群众权益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加强司法便民利民为民工作,让司法更加贴近人民群众,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六、弘扬宪法确立的中国精神

  这次修宪,增加了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明确提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作这样的修改,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相契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相承接,对于在全社会形成广泛的价值认同、文化认同,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引领社会全面进步,对于集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正能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承担着执法办案、明断是非、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肩负着重要使命,发挥着规范、指引、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特殊作用。我们要充分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褒奖善行义举,遏止歪风邪气,使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鼓励,使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人们的实际行动。要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引领良好的社会风尚,使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弘扬和传承,促使道德和法律共同发挥作用,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整体推进。要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运用好丰富的案例资源,注重通过以案释法和入情入理的新闻宣传,讲好法治故事,上好法治公开课,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七、配合宪法新增监察机关工作的开展

  这次修宪,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与此相适应,还对相关条文作了修改,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在宪法中增写一节,新增监察委员会这一国家机构,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对国家监督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顺应了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迫切要求,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部署,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有利于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作为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力量,我们要严格落实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加强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司法公正,形成强大反腐合力。要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教育、引导广大干警始终坚持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办案,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监督,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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