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平:拟查封房屋敦促“老赖”协商还款
2018-05-18 10:24:32
     中国法院网讯 (黄文媚 王锦荣)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2016年10月27日,潘某与梁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约定潘某将坐落于桂平市某小区一套商品房以买卖方式转让给梁某,房屋总价为449460元。在签协议当天,梁某交付给潘某第一次商品房价款90000元,第二次再交付100000元。后潘某将物业管理的凭证门禁、钥匙交付了梁某。梁某在交付19万元购房款后,余款一致未支付给潘某。后潘某因多次向梁某追缴余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梁某立即支付尚欠的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潘某与被告梁某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该协议的内容履行。购房的总价款应该以《房产证》载明的面积为准,即被告应支付购房款449460元,被告已支付了190000元给原告,尚欠原告购房款259460元。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梁某应支付尚欠259460元给原告潘某。判决生效后,梁某并未按时履行义务,潘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梁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多次与其进行电话沟通,梁某态度敷衍,均以现实困难为由想要推迟还款。后执行法官拟采取强制措施,对梁某的房屋进行查封并予以拍卖。听到房屋要被查封,被执行人梁某表示愿意诚恳和申请人潘某协商还款计划。近日,法官组织双方来到法院进行协商,在法官的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梁某欠申请执行人的购房款259460元,分三期支付完毕。第一期在签和解协议当日支付80000万,第二期在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元,第三期在2019年6月1日前支付完毕。至此,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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