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巨额财产
2018-05-21 10:40: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玲 何逸
  原本是身价过亿的集团公司老板,如今却身负巨债,提到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创始人戴志龙,熟悉他的人都不免发出一阵唏嘘:“当初多意气风发,没想到一个好端端的百强企业,短短几年里就沦落到关门的下场。”更让人想不到的是,戴志龙夫妇连同儿子戴岳明还因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重罚。

  1

  百强企业陷债务泥沼

  现年61岁的戴志龙,早年在一家电缆公司做业务员。因为吃苦耐劳悟性高,戴志龙很快就与妻子刘桂芬在北京开了一家自己的电缆经营部,生意做得红红火火。戴志龙还和妻子共同出资2亿多元,创建了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戴志龙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妻子刘桂芬负责财务。

  “经营方面原来一直很好的,从创办这个企业以后,基本上每年3%到4%的增长速度。”那时候的南亚电缆正赶上了国家基础建设的黄金时期,在2013年之前,整个企业年销售额将近10亿元,是当地的纳税大户。然而,随着大环境的变化,加上电缆制造原材料价格浮动、行业同质化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南亚电缆逐渐开始走了下坡路,投入正常经营的企业资金面临短缺。怎么办?陷入困境的戴志龙想出了向银行贷款的“妙招”。

  从2011年到2015年,南亚电缆分别向中国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南京银行等8家银行总计贷款3.16亿元。

  “其实有很多都是互联互保,主要是帮我弟弟。”戴志龙所说的弟弟经营着一家规模更大的电缆集团,2013年该电缆集团经营出现问题,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戴志龙就用南亚集团的土地为其弟弟的公司做了1.57亿元的担保。尽管戴志龙拿自家公司的土地做了担保,还是未能挽救其弟弟公司破产的命运。因为该公司借新疆一家公司的一笔贷款无法偿还,2014年11月,新疆公司起诉了戴志龙弟弟的公司要求财产诉讼保全,作为担保的南亚集团也被法院依法进行诉讼保全。2015年5月,南亚集团在中国银行的贷款到期,银行通过审查发现南亚集团抵押给自己用于贷款的土地和厂房已被法院查封,随即将南亚集团起诉到法院要求归还贷款,并冻结了南亚集团的账户。

  电缆生意最关键的就是资金链问题,一旦企业账户被查封,资金链就断了,企业将一步步被封死。当时,南亚电缆的处境犹如多米诺骨牌,瞬间被迅速推倒。2016年,这家曾经的宜兴市百强企业拖欠多家银行贷款、利息等总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而戴志龙尽管为了资金早出晚归,甚至偷偷掉眼泪,却再也挽不回企业败落的局面。

  2

  伪造资料骗巨额贷款

  正在戴志龙为了筹措资金而焦头烂额的时候,他不知道,曾经为了骗取贷款而造的假,随着公安机关的调查已浮出水面。

  宜兴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副中队长施中俊回忆,当时他们先是接到银行报案,称南亚电缆有贷款到期未归还,且涉嫌非法转移、处分抵押财产,公安机关于是对南亚电缆展开调查。“但越查越不对劲,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施中俊说,公安机关发现,2011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南亚电缆曾先后向中国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浦发银行申请信贷资金1.29亿元,而其用于申请资金的材料存在大量造假成分。

  2012年6月,南亚电缆以土地使用权1449万余元、房产3598万余元作最高额抵押担保,顺利从中国银行获得授信6000万元。6月24日,在戴志龙的指使下,南亚电缆编造公司向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买铜杆的事实,向中国银行提供虚假的产品销售合同、财务报表等材料,据此从银行借出了3000万元短期流动资金和2000万元汇票承兑(缴纳保证金1000万元)。信贷资金到期后,南亚电缆在归还后又多次继续借贷。2014年,南亚电缆再度向中国银行办理短期流动资金借款2500万元、汇票承兑5000万元(缴纳保证金2500万元)及国内信用证1000万元,至今未能归还。

  无独有偶,戴志龙又使用类似手段,虚构南亚电缆向另一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买铜杆的交易,凭借这些“不存在”的买卖交易多次从农村商业银行、浦发银行办理信贷资金6900万元。

  为了查明事实,公安机关先后找到了相关的供货单位求证。供货单位明确表示,这些所谓购销合同都不是事实,就是为了到银行贷款而刻意制造的。2016年10月22日,江苏省宜兴市公安局以涉嫌骗取贷款将戴志龙刑事拘留,11月28日戴志龙被取保候审。

  3

  7144万资产踪迹难觅

  戴志龙为了骗取贷款而进行造假,肯定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但为什么他的妻儿也会被逮捕,这一家人又是怎么变成“老赖”的?2017年4月,戴志龙在被取保候审5个月后再次被江苏省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被逮捕。同时,戴志龙的妻子刘桂芬、儿子戴岳明也被依法逮捕。人们纷纷打听这次戴家三口被逮捕的原因,原来是因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也就是俗称的“老赖”。

  2015年8月至2017年1月期间,南亚集团被7家银行提起民事诉讼。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等法院先后作出民事调解、判决,判令南亚电缆集团及戴志龙、刘桂芬、戴岳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归还7家银行借款本金合计约1.79亿元及相应利息。2017年1月,宜兴法院在执行上述案件的过程中,要求戴志龙、刘桂芬和戴岳明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

  办案过程中,宜兴法院的执行法官发现戴志龙一家申报的财产与法院调查的情况严重不符。“我们多次调查其名下房产、车辆和金融账户,发现有不少出入。”宜兴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钟云明凭借多年办案经验判断,戴志龙一家肯定有所隐瞒,于是将相关线索依法移送给公安机关。根据这些线索,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很快戴志龙、刘桂芬、戴岳明隐瞒不报、想方设法转移隐匿的大量房产、店铺、车辆和保险就被一一查出。

  2010年1月至2017年2月间,刘桂芬、戴岳明分别出资2400余万元、97万余元为自己和戴志龙等家人在两家保险公司购买大额分红保险。两人还于2012年出资购买总价563万余元的位于宜兴市万达广场的商铺两家,并在相关判决生效或执行期间分别支付商铺贷款本息92万余元。

  除了大肆购买保险和房屋,对于已经拥有的房产车辆,戴志龙一家也在变着花样与警方周旋。在警方查获的戴岳明隐匿财产中,涉及一辆2010年购买的宝马M3轿车,已在2014年12月过户到储某名下。但事实上,这辆宝马轿车一直是戴岳明在开,而过户的储某与戴岳明是实实在在的表兄弟关系。“宝马车转让没有收他一分钱,过户不过是做给别人看的。”戴岳明也承认,车辆的转让是烟幕弹,为的是瞒过法院和债权人。

  如法炮制的还有戴岳明名下的一栋价值363.852万元的别墅。这座别墅位于官林镇锦园小区内,独立的小楼周围种满绿植,内部装修豪华,红木家具、名牌电器,处处透出奢华,是戴志龙一家常年居住的地方。2014年4月,因为公司已经被多家银行起诉,想到自家的别墅很可能被法院查封,戴志龙就回家与刘桂芬、戴岳明商量,准备采用无偿过户的法子瞒天过海。这么大一笔房产转给谁合适?戴志龙想到了刘桂芬的妹妹,自己的小姨子。“虽然是在我名下,但后来过户给我阿姨,我也就是签个字而已。”戴岳明说,别墅的过户交易是父亲戴志龙一手操办的,但事实上,这套房子钥匙都在戴志龙一家人手里,平时也是他们一家人居住。

  除了自己居住的房屋,戴志龙一家在外地也曾经多次置业。例如戴岳明名下的就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三间商用房,随着北京地价的飞涨房子也价值倍增。考虑到这些房产的价值,戴志龙准备把这些房产也隐藏掉。2015年6月,戴志龙再次提出并与刘桂芬、戴岳明商量,将北京的三间商用房无偿过户到戴岳明岳父经营的企业名下。2016年12月,三人又将三套房产出售,实际得款800余万元,并将资金隐藏在他人账户上。

  在2010年至2017年期间,戴志龙一家三口为逃避法院的执行,通过各种手段隐匿、转移资产金额高达7144万余元,恶意逃避法院执行的心思昭然若揭。

  4

  严惩“老赖”拒执行为

  既有保险又有豪车房产,既有无偿转让也有转手出售,戴志龙一家费尽心思、机关算尽,却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2017年9月14日,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单位南亚电缆集团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被告人戴志龙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刘桂芬、戴岳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宜兴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11月9日、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能否认定南亚电缆及戴志龙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其行为是否造成银行特别重大损失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戴志龙及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南亚电缆骗取中国银行贷款并不能成立,因为至案发,南亚电缆在中国银行仅有1000万元信用证未归还,且南亚电缆本身有最高额6000万元的授信,在银行的贷款均有抵押、担保,不应认定为骗取贷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南亚电缆采用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和财务报表,隐瞒公司真实经营状况等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承兑汇票1000万元和信用证2000万元的行为符合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事后南亚电缆归还再继续办理承兑汇票和开具信用证的行为,办理借款时有相应的抵押、担保,相关银行将部分债权转让或法院对相关借款已作民事判决等情形均不影响对上述行为性质的认定,因此对戴志龙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南亚电缆骗取贷款行为是否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争议。宜兴法院法官认为,南亚电缆骗取贷款、信用证合计达6400万元且到期后未能归还,但由于南亚电缆在骗取信贷资金时提供了房产、土地等抵押或有其他个人、企业提供担保保证,因此这些信贷资金尚可通过其他方式予以挽回,银行的损失处于不确定状态,现有证据并不能准确认定南亚电缆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造成银行损失的具体数额。但根据相关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信贷资金10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南亚电缆骗取银行信贷资金合计达64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大,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两次庭审中,戴志龙始终拒不承认自己骗取贷款。他认为,构造虚假购销合同以补充贷款所需资料是行业内心照不宣的做法,很多企业都是这样做的,并非自己个体行为。

  对此,本案主审法官许卫琴表示,行业潜规则不能对抗法律,更不是容许犯罪的理由。许卫琴认为,南亚电缆以及戴志龙,无论是以虚构事实骗取银行信贷资金合计6400万元,还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都属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桂芬未申报的金额达到3100多万元,属于严重的拒执罪,同时刘桂芬也是南亚集团和家里面实际经济掌控人,应当依法惩处。鉴于戴岳明在转移财产时是在戴志龙的指使之下,是被动的实施犯罪,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

  据此,宜兴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戴志龙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被告人刘桂芬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戴岳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决后,三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我明白自己当初是法律意识淡薄,现在知罪、认罪、悔罪,希望还来得及。”被告人席上的戴岳明看着与自己同席受审的父母,再三诉说自己的悔恨之情。

  普法讲堂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可构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列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对照法条不难发现,戴志龙一家在接到人民法院相关文书后拒不申报财产,且主动隐匿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正是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因此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获刑。

  此外戴志龙还犯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即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庞宇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