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老汉过世后 继子和侄子上演房产之争
2018-05-22 16:18:1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青 凡胜
  五保户王老汉去世后,继子为了三间房屋将王老汉侄子告至法院,请求排除妨碍,停止侵害。不久前,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排除妨碍案件。

  王老汉是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某村的五保户,未生有亲生子。1982年,未婚的王老汉与育有一子蒋龙的方女士相识,不久后二人便同居生活,继子蒋龙已经成年。2008年7月26日,王老汉和方女士将所居住的房屋三间赠与继子蒋龙,并签订了赠与合同。2008年10月9日王老汉与方女士登记结婚,然而幸福平静的生活却因王老汉的去世终结。

  2009年3月22日王老汉因病去世,去世前,王老汉又与侄子王虎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内容为“王虎给伯父王老汉养老送终,王老汉死后房屋三间由侄子王虎继承”。2016年8月,方女士病故,原告蒋龙遂于2017年9月11日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王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房屋三间。案件说到这里有个疑问:王老汉为何将诉争房产在赠与继子蒋龙后又通过遗赠抚养协议赠与侄子王虎呢?

  原告的赠与合同附条件为赡养赠与人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王虎称王老汉赠与继子蒋龙的赠与合同有附条件,所附条件为受赠人对赠与人进行赡养,所以蒋龙应赡养王老汉并且在其死后为其料理后事,但实际上蒋龙在签订赠与合同后便一走了之,并未赡养王老汉,也没有为其料理后事。被告王虎称2009年3月2日王老汉与其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由其负责给王老汉养老送终,过世后王老汉的房产归其所有。

  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王老汉与继子蒋龙签订的赠与合同内容,可以看出此合同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而所附条件为受赠人对赠与人进行赡养。根据法律规定,附条件的合同,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合同是否生效。本案原告蒋龙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对王老汉或方女士进行了赡养,且原告蒋龙自认其长期外出打工,王老汉患病期间并未对其进行照料。故法院认为,即使原告蒋龙提供的赠与合同真实,但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对王老汉或方女士进行赡养,故该赠与合同也并未生效,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无权据此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蒋龙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

  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接受了附条件的赠与,就应当积极促成条件的成就,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公民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文中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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