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临湘一男子因犯拒执罪被判刑
2018-05-29 11:13:2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陶琛 陈希 刘明慧
  被执行人不如实申报名下财产、隐瞒部分财产和收入,在具备执行能力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饶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5月29日,罗某驾驶被告人饶某所有的轻型自卸货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行人沈某当场死亡。沈某的近亲属严某等人作为原告,将罗某、饶某以及为事故车辆承保的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2016年2月25日,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除保险理赔款外,另由饶某和罗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向原告赔偿人民币386485元。判决生效后,罗某和被告人饶某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赔偿义务。

  严某等人向临湘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临湘法院要求饶某申报财产,饶某并未申报其名下现代牌小汽车、中国邮政银行和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等财产。

  2017年5月2日,饶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被告人饶某仍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严某等人遂对被告人饶某提出控告,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饶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具有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被告人饶某表示认罪,当庭宣读悔过书并缴纳了罚金。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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