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受雇帮骗子取赃款获刑十一个月并罚金
2018-05-31 16:21:2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郝伟
  明知所取之钱为不义之财,男子吴某斌仍从银行卡上转移诈骗所得的赃款,以此来牟取“雇主”所付的取款额10%的报酬。最终,吴某斌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近日,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处被告人吴某斌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7年7月18日,他人冒充受害人杨某国外的同学郑某凤与受害人杨某QQ聊天,以在国外已预订好回国飞机票,国外不能给航空公司打款为由,提供了航空公司代理机票的王经理电话号码,发送了通过支付宝给受害人杨某转账14050元的截图,并谎称因系境外转账6小时后才可到账,让受害人杨某先给该王经理转账支付预订回国机票款。后受害人杨某通过支付宝账号向王经理提供的账号转账9000元。7月19日上午,受害人杨某发现郑某凤QQ号码被盗,发现被骗。报案后,经侦查核实,该款于2017年7月18日被吴某斌持卡取出。

  2017年8月2日上午,他人冒充受害人李某鲜国外的同学与受害人聊天,并以上述相同理由欺骗李某鲜。李某鲜给王经理提供的户名为李某春的账号转账9900元,让其朋友通过支付宝给该账号转账4100元。报案后,经侦查核实,李某春账户内涉案款10000元转入吴某思账户,涉案款4000元转入杨某良账户,2017年8月2日侦查机关将杨某良账户内的4000元止付冻结。吴某思账户内的10000元于2017年8月2日被吴某斌持卡再取出。

  2017年8月17日,吴某斌被西安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抓获,供述其取款系受本村吴某还雇佣,是吴某还将银行卡交给其让代为取款,并支付10%的好处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其所持银行卡内钱款为他人诈骗所得,仍代为取款18900元,数额较大,并收取费用,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其取款的行为促使该诈骗行为最终得以完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为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非法所得2170元依法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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