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环境保护 绿水青山我们来护航
河南信阳市首例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息县法院宣判
2018-06-05 09:30:31
     中国法院网讯 (王淑娟)  近年来,环境资源审判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环资审判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也通过具体案例对人民群众起到了较好地教育警示作用。

  6月1日上午,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凌某、祝某、蔡某非法狩猎罪,并当庭宣判。该案是河南省首例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为加强案件的宣传教育和普法作用,增强人民群众环保、法律、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意识,这次庭审采取巡回法庭的形式。合议庭由包括息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祝杰在内的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在案发地息县张陶乡温围孜村公开审理,庭审邀请了党员代表、息县人大代表、当地群众、新闻媒体进行旁听。

  庭审中,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凌某、祝某、蔡某三名被告人在2015年冬至2016年冬期间(此期间为河南省境内所有野生鸟类禁猎期),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多次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其中被告人凌某非法猎捕雉鸡20只,被告人祝某非法猎捕珠颈斑鸠1只、雉鸡13只,被告人祝某与蔡某共同非法猎捕雉鸡3只。三名被告人所猎捕的鸟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共价值11100元。

  息县人民检察院在请求对三名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了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三名被告人赔偿国家经济损失11100元。

  三名被告人当庭认罪,并对所犯罪行表示忏悔,愿意承担刑事、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述被猎捕的野生鸟类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三名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并造成了国家经济损失,应当进行赔偿。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等规定,判决凌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祝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判决蔡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三名被告人赔偿国家经济损失共计11000元。

  庭审结束后,旁听群众纷纷表示受到了一次现实、生动的法制教育,在今后的生活中一定树立保护环境资源的意识,不滥捕滥杀野生动物。

  代表之声:旁听审判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这次听审对我来说不仅是一次学习的过程,更是意义非凡的普法教育。法院审判这次公益诉讼案件,不仅显示其责任与担当,更为赞叹的是他们把法庭搬到案发地,以案释法,达到办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让更多人参与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和谐活动中,让鸟儿真正拥有自己的天堂。  息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陈艳

  法官寄语:早在200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就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人类是绿水青山的主人,鸟儿同样是绿水青山的主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切忌如该案被告人一样,因无视法律而被判处刑罚,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建美好、和谐、宁静的自然家园。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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