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中院公开宣判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
2018-06-05 15:43:20
庭审现场图。郭泽晋摄
     中国法院网讯 (刘津宁 付金)  2018年6月5日,正值第四十七个世界环境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北京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判决被告北京多彩联艺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证明采取有效环境保护措施,继续生产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之前,禁止涉案生产基地从事涉及喷漆、焊接等产生漆雾和有机废气的钢结构加工生产行为,赔偿因钢结构喷漆加工生产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894880元,在一家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鉴定费33000元。

  北京四中院于宣判后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情况,解读该案审理要点,回应社会关切。这是北京法院民事公益诉讼的首个判决。

  据了解,四中院在案件受理后,依职权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禁止在该生产加工基地从事涉及喷漆、焊接及废气排放的生产行为,防止损害扩大。法院再次作出禁止生产的预防性判决,为可能发生或已经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予以防范,满足对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最大保护。同时,判决肯定了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大气污染损害评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北京四中院延伸审判职能,于宣判后向污染企业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其完善配套设施、重视环境保护标准、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以实际行动承担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社会责任。

  据悉,作为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适用“3名审判员+4名陪审员”七人合议庭审理公益诉讼的全国首例,人民陪审员仅就案件事实问题进行表决。

  通报会上,北京四中院还对近三年公益诉讼审理情况及案件特点进行了梳理。自2015年以来,四中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16件,其中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13件,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3件。被告主体方面,在汽车销售、酒店、物业管理企业、学校等传统企业之余,又新增了网络创新服务企业以及更为小型、更加隐蔽的生产经营企业,涉及保护领域更加广泛,囊括了对环境产生影响的产品的生产、制造、销售、网络交易平台、线下服务和消费者等诸多环节,受理案件类型体现了广泛性、新颖性、时代性的特点。

  针对以上新特点,北京四中院建立“立、审、执衔接环保绿色公益诉讼通道”,采取环境公益诉讼“四同步”措施,注重环境审判与环境效果的结合,为依法审理案件奠定坚实基础。第一,立案后同步即将案件材料转到审判庭,使审判庭可根据案件情况向原告了解案情,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第二,立案后同步通过法院报公告加急通道,同时向社会公众公告受理环境案件情况和告知社会组织可参与或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第三,立案后同步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公益诉讼告知书,督促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第四,立案后同步采取保全措施,主审法官第一时间前往现场调查,保全环境证据,同时依法采取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防止环境损害扩大。

  新类型案件的出现相应增加了生态环境鉴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据了解,目前环境鉴定主要涉及对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事实的鉴定、对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后果及赔偿的鉴定、对生态环境的修复方案或者替代性修复方案的鉴定三方面专业内容。鉴定过程复杂,审判中仅一起案件就涉及地质、土壤、植被、水文、野生生物、湿地、重金属浓度、洪水调蓄功能等内容,鉴定机构还需在不同季节,数次到现场采样、勘察、分析,参与鉴定的专家曾表示鉴定难度超出预想。

  对此,北京四中院采取三方面应对,以保证鉴定工作的有效开展:第一是根据生态环境特点研究确定鉴定内容和委托事项。对综合性污染做到全覆盖,对发现的新生态环境污染情况及时提出,针对污染类型和可修复特点进行责任分析和修复赔偿鉴定。第二是突出生态环境的现场勘验,每一起环境案件法官到现场观察勘验,主持鉴定机构鉴定取样。保证鉴定依据的合法性,同时增强法官对环境损害程度“眼见为实”的直观判断。第三是加强环境鉴定的专业对接与鉴定要求沟通,保证了生态环境评估专业和司法审判工作的有效衔接,从而保证环境鉴定意见的客观性与科学性。

  北京四中院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集中审理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第一审案件。三年多来,四中院在探索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方法、践行绿色司法等方面做出了有力示范与不懈努力,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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