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守司法红线 维护绿色家园
兴宁区法院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保障
2018-06-07 08:53: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寒
  2017年4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位于广西南宁市兴宁区的南宁市那考河生态综合整治项目,总书记问住在附近的居民,这里环境变化大不大?住在这里感觉怎么样?听到大家给予肯定的回答,总书记说,到这里就是要看看生态综合治理的实际效果,大家满意是一个标志。就在2018年5月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提出的六大原则指明了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向,强调要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

  在广西踏上绿色转型发展的新征程中,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服务新时代文明建设,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司法服务和保障,助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用环境司法描绘了生态绿色。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良好生态环境

  生态文明建设是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的“五位一体”建设中重要一项,不仅秉承了天人合一、顺应自然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理念,也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付出生态代价的发展没有意义。

  现在走进那考河湿地公园,河水碧波荡漾,风光静谧宜人。然而,就在两年前,那考河附近的“大乌村”因为房地产开发,从事建筑弃土、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业务的许某、文某为了降低成本,竟将建筑弃土和建筑垃圾直接倾倒在其租赁的地块上,导致被倾倒建筑弃土和建筑垃圾的12.131亩灌木林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原有植被已遭到完全破坏,并不具备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大气、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的功能;涉案林地与周边相近的林地相比较,无法再达到林相结构完整、林下层植物(草本和灌木植物)种类繁多、枝叶茂盛、植物交织覆盖等原貌,涉案林地难以自然恢复。

  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违法必追责,许某、文某被送上了法庭的被告人席。兴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文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有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额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许某、文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一个月,各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7年以来,兴宁区法院审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共计15件,并对25人次进行刑事处罚。其中审结非法占用农用地案3件6人;审结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1件1人;滥伐林木案11件18人。兴宁区法院通过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在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中坚持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的统一性,通过司法手段改善生态环境,让人民群众真正享有蓝天绿水的优美生态环境,使民生福祉看得见,摸得着。

  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敦促处置污染问题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根基,是人民过好幸福生活的前提和基础。兴宁区法院从保障人民追求对美好生活权利的角度出发,通过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案件,采取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的形式敦促相关企业妥善处理好民事污染源头,后经协调最终进行了整改,达到了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机械设备的创造和使用,给人类带来了繁荣和进步,但同时也产生了越来越多且越来越强的噪声。噪声不但会对听力造成损伤,也对人民的生活工作有所干扰。兴宁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因噪音污染排除妨害案件中,发现案件所涉南宁市兴宁区明秀东路某业主遭受噪声及油烟的侵害,主要是由于其相邻商铺餐饮经营者未对其餐饮油烟专用排烟设施采取有效地隔音降噪减振措施所造成,现原告谭某起诉要求小区开发商广西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物业管理单位广西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拆除该住宅楼连接商铺的公共排烟管道,因该诉请的处理方式可能影响该住宅楼更多住户利益,兴宁区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驳回了原告谭某的诉讼请求。

  但为了消弭纠纷,解决好谭某反映的问题,还涉案住宅楼住户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兴宁区法院向南宁市兴宁区环境保护局以及相关企业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环保局直接针对涉案的具体各商铺餐饮经营者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建议其进一步排查涉案住宅楼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并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广西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合理的整改方案,以便明确其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

  南宁市兴宁区环境保护局收到该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立即约谈了相关人员并就排烟管道噪声和油烟污染问题进行分析,下发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约谈了相关餐饮店负责人、广西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并邀请原告谭某参加。最终形成各方同意的整改方案,并对相关餐饮店负责人分别下发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对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进行整改,确保边界噪声达标排放。后经过一系列的整改工作,圆满的解决了原告谭某的困扰。

  果断采取先予执行,及时制止水源污染

  位于兴宁区五塘镇的西云江水库是南宁市驴友游览的好去处。库区周围森林环抱,群山环绕,林木茂盛;水库水质清澈,水面宽阔,湖光潋影,水天一色。在湖面上,时时可见“水鸭衔鱼来去飞”;泛舟湖中,“漾漾带山光,澄澄倒林影”;信步湖边,“万倾湖天碧,一星飞鹭白”,满眼秀丽风光令人心旷神怡。但滕某娇却在该水库内进行网箱养鱼,严重污染了水源。经多次沟通协调无果,南宁市兴宁区西云江水库管理所向兴宁区法院起诉滕某娇,请求滕某娇立即停止侵占,拆除其建设在南宁市西云江水库内的养殖网箱。

  兴宁区法院在接到该起诉状的同时还收到先予执行申请书。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宁市兴宁区西云江水库管理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滕某娇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立即拆除其位于南宁市西云江水库内的养殖网箱。滕某娇收到裁定书后,依然没有按照裁定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因为直接关系到饮用水的安全,影响水源保护区的水源安全,需要立即停止相关鱼箱饲养工作。

  6月3日,在兴宁区政法委的牵头组织下,兴宁区法院联合城区公安、交警、环卫等部门组成185人的联动执行大兵团赶赴西云江水库进行强制执行。现场各工作小组按照预先制定的方案,对滕某娇所有的养殖网箱进行现场拆除。经过将近十二个小时的连续奋战,西云江水库又恢复了往日的平静,水库又能够继续为库区群众提供优质的宝贵的水资源。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兴宁区法院奋力完成新时代赋予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历史任务,在刑事、民事、执行等审判、执行工作领域,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树立新时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服务美丽中国建设大局,强化绿色生产的司法导向,不断增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人人、事事、时时崇尚生态文明的氛围。不负青山绿水,方得金山银山。新时代新征程,一张绿色的司法之网在兴宁悄然铺开,“美丽南宁”的兴宁生态品牌也将越来越美。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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