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江安县法院:恢复性司法的昨天今天明天
2018-06-07 16:26: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色发展的新论断,在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中,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确立了“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让环境破坏者承担环境破坏的责任,使受到损害的环境资源得以恢复,从以往单纯打击刑事犯罪向打击与恢复并重的司法理念转变,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江安县人民法院的恢复性司法经历了探索尝试、绿色服务保障制度规划、恢复性司法的落实保障多个阶段。

  在2017年的探索尝试阶段,首次运用恢复性司法,责令四名非法捕捞的刑事被告人对长江流域被以“增殖放流”的方式,向长江水域投放了价值12000元的各类鱼苗,对被损害的长江渔业资源进行恢复,这次恢复性司法尝试得到上级人民法院的肯定,该“增殖放流”的现场照片被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中国法院2017》采用,该书主要用于赠送国外来访外宾。

  在绿色服务保障制度规划阶段,江安县人民法院坚持绿色发展的重点领域在哪里,司法服务和保障就跟进到哪里,2018年,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服务竹产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恢复性司法范围从刑事案件领域拓展到民事、行政案件领域,并把绿色保护与经济振兴相结合,助力乡村经济发展。

  在恢复性司法的落实保障阶段,江安县人民法院将重点调整到了恢复性司法具体落实方面,恢复生态的重中之重在于落实到位。江安县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司法建议的功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案件,通过与相关的行政机关充分协调、沟通,共商“补植复绿”基地等恢复生态落实规划,形成社会活力,共使环境资源案件能件件落到实处,实现办理一件案件,修复一片生态的司法保护功能。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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