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密防范性侵幼女“保护网”
2018-06-10 10:16: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丽娟
图为参观少年法庭的孩子们与法官在一起。海 宣 摄
  性侵幼女案件一旦发生,就会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那么,如何保护幼女的合法权利,让她们能够远离性侵害,正常、快乐地成长,是非常值得从司法层面关注的问题。为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近日就五年来(2013年至2017年)审理的52件此类案件进行了深入调研,案件涉及的被害幼女共59人。

  “别有用心”的网球教练

  田田报名参加了学校运动会的网球比赛。由于田田刚学网球时间不长,为了在比赛中取得好成绩,田田让妈妈帮助找一个网球教练,以便快速提高,于是妈妈经同事介绍找到了张教练。据说张教练不仅技术好,教孩子也非常用心。田田跟张教练练习了几次后,技术明显有了进步,这让田田非常高兴,认为妈妈真给她找对了教练。但有一点让田田又很烦恼,因为每次教她握拍技术时,张教练身体都会紧贴着她的背部,让她觉得很不舒服,但田田转而一想,也许这是教练无意识的动作,自己有可能想多了。但没过多久,张教练竟然变本加厉,借纠正动作时又开始摸她的臀部,有几次甚至开始摸她的胸部,还让田田坐在他的腿上亲她的脸颊,说是球打得好的奖励。田田认为这事如果让别人知道会很丢脸,更不想让家里人知晓,于是回家就找了个借口和妈妈说,不想再去学网球了。妈妈不明所以,还说好不容易给你找的教练,怎么说不学就不学了呢?田田终于忍不住了,大哭了一场,把教练对她的行为统统告诉了妈妈。妈妈听后,才知道误解了自己的孩子,立刻拨打“110”报了警,张教练终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法院以其犯猥亵儿童罪,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法官提示】

  小裤衩、小背心覆盖的地方决不能让他人随意触碰,如果有人触碰、抚摸这些地方,无论这个人是谁,一定要告诉爸爸、妈妈,或尽快报警。不要认为这是不光彩的事情,不愿让人知晓,这反而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导致发生更严重的后果。还要注意留存证据,如录音、录像、照片等。爸爸、妈妈也要经常观察自己孩子的一言一行,如果出现孩子不愿意上学、上课外班的情况,一定要了解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注意倾听孩子的心声,而不是草率随意地判断,强迫孩子去继续学习。同时也要让孩子懂得,隐私部位不能让他人随便触碰,加强对孩子的性教育,让孩子学会保护自己。一旦遇到侵害,要及时报警或告诉家长。

  谨防身边的“坏叔叔”

  四岁的苗苗跟随来京打工的爸爸、妈妈住在一个城乡结合部的大杂院里,这里住了很多人,大家彼此相处得非常好,就像一家人一样,街坊邻居经常串门、聊天。苗苗的妈妈需要给爸爸开的小门店送货,经常把苗苗托付给既是老乡又是邻居的叔叔一家,苗苗和叔叔家的女儿一般大,有时叔叔还留苗苗在家里吃饭、看电视。苗苗的妈妈对邻居叔叔家充满了感激之情,但直到有一天,苗苗妈给孩子洗澡时被看到的一幕吓呆了,孩子的隐私部位红红的,还有些肿。难怪孩子前几天说不舒服,苗苗妈以为是夏天了孩子出汗多的缘故,她急忙问孩子,怎么弄的?苗苗说,在田田家看电视的时候,叔叔经常会让我坐他腿上,然后摸,有时候叔叔让去他家看小金鱼时,也会摸。苗苗妈问:“摸过几次?”“有五、六次。”苗苗妈这才恍然大悟,原来熟人也会借机干坏事。她抱上苗苗,到公安机关报案,事情很快水落石出,坏叔叔以为孩子小,不懂事,也不会说,所以就借邻居将孩子托付给自己的时候对苗苗下了手。坏叔叔最终被绳之以法。

  【法官提示】

  在本案中,监护责任的缺失是本案被告人得逞的最主要的原因,父母在教育孩子不许身边的人随意触摸自己小背心、小裤衩覆盖部分的同时,更要尽到监护职责,尽可能的情况下自己去看管自己的孩子。即使有事情迫不得已需要托付给他人,也一定要在平时多多考察对方的人品、家庭状况等等,不能认为自己身边住着的是老乡、朋友而就放心大胆地把孩子交给对方,以至于让孩子落入所谓“熟人”“朋友”的魔爪,给孩子造成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伤害。

  要学会对陌生人说“不”

  小红是一个10岁的女孩子,今年上四年级,因为学校离家不远,同时父母工作很忙也不能经常接送她,小红只好每天自己上下学。这天下午,小红又一个人走在回家的路上,突然一个骑车人经过她身边停了下来问:“这附近有没有厕所?”小红告诉了那人厕所的方向,那人又说:“我怕找不到,能否带我去?”善良的小红便说:“跟我走吧,我带你去。”小红坐上那人的车后座,与那人来到了一幢楼下。下了车,那人又说,你跟我进去一起找吧。小红毫不犹豫地又跟着进了楼。到了楼里一个僻静处,那人一下子捂住小红的嘴,将她的衣服剥下,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后因他人报警,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官提示】

  小学生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尤其是在路上不要轻易和陌生人说话,如果遇到有人问路,可以给他指路,但绝不带路。如果对方让你帮他带路,一定要拒绝,可以假借和同学回家做作业、有家人朋友在前方路口接你等借口,让他去问其他大人。如遇到有人拦截、纠缠时一定要往人多的地方跑,走不掉时,就大声呼救。要熟记上下学途中的报警点、门岗和保安的位置,以便及时求助;最好和住得较近的同学结伴回家,尽量避免单独行动。

  ■法官建议

  预防 救助 惩戒

  为了让女童更好地健康成长,使她们远离不法侵害,海淀法院未审庭法官在调研基础上,提出如下建议:

  一、变后期堵漏为前期预防。一是大力发展“家长学校”“家长热线”等宣传平台,加强家长的监护制度及教育职责,防止熟人作案的可能性;针对外来人口家长在家庭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举办家长学校的方式,一方面进一步提高家长的监护意识、监护能力,学会保护孩子的策略和方法;另一方面教育家长加强与孩子的沟通、交流,及时掌握孩子的活动范围、交往的人群,消除隐藏在孩子周围的安全隐患;二是采用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方式告诉儿童如何防止性侵害,加强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通过一些内容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的以案说法、关爱提示、歌谣等形式,提高儿童的自我防范能力和法律意识。

  二、健全相关救助制度。一是建立被害幼女心理干预机制,通过协调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心理疏导机制,无偿对受害儿童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帮助她们尽早摆脱心理阴影,平复心灵伤口;二是探索建立国家补偿(救助)制度,对遭受严重性侵害的妇女儿童给予一定的补偿或救助。

  三、加强被告人惩戒力度。一是对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进行从业禁止。职业特殊性导致此类被告人接触未成年人的几率大,对于易接触未成年人职业的从业者,限制其今后从业情况,能够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并对有性侵意图的人起到震慑作用;二是妥善使用信息公开制度,对于屡教不改及犯罪情节恶劣的被告人必要时进行一定的信息公开,标识高危人群,帮助家长和孩子识别潜在危险,保护更多的孩子不被侵犯,运用社会力量进行监督;三是建立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鉴于被告人再犯风险较高、具有一定隐蔽性,不易短时间内发现,且作案群体大多数从事保安、服务员等职业,该群体具有流动性大等特点,公安机关应建立此类人员信息库,信息库应包含曾因性侵儿童被行政处罚、刑事判决人员信息并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将从事与儿童密切接触相关的职业,如在幼儿园、学校、体育场馆等人员进行入职筛查,并形成入职审查的制度化、常态化。

  ■记者观察

  让女孩安全走过花季

  人民法院报记者 韩芳

  每一次见诸报端的幼女遭受性侵案件,都会引发全社会的愤慨、痛心和反思。

  性侵是一种未成年人容易遇到却又不知道如何防范的犯罪类型,此类案件的发生,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身体与心理健康均会造成极大的伤害。数据显示,近年来,性侵幼女案件发案率有所增长。

  众所周知,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守护,从来都不是仅凭一方力量就能完成的。对这种危害后果严重的犯罪,既要事后惩罚,更需事前预防。

  分析北京海淀法院近年审理的性侵幼女案件,会发现有如下显著特点:一是遭受性侵对象中,学龄前儿童占比高达49.2%;二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为主要受害人群,被害人中随父母进城打工的中小学生或是幼儿园的幼童占了64.5%;三是居住环境较为恶劣,有33名被害人系居住在城乡结合部等外来人口聚集的出租房或是周边场所,占比55%;四是家长监护缺失,有的家长因工作关系,让年幼而又无自我保护意识的被害人独自回家,导致了性侵结果的发生;五是被害人的性防卫意识不足,自我保护能力较差,有57.8%的受害者是由家长在其身上发现端倪后才了解到事情经过;六是熟人作案占了绝大部分,有37人是被相识的人或熟人所侵害,约占被害人的62.7%;七是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应引起重视,这52起案件中,有2人是具有从业资格的教师,有5人是在各种场馆从事体育运动的兼职教练,由于职业的特殊性,他们作案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且被害人往往受到心理暗示或威胁,不敢或不愿报案;八是有性侵前科的人再犯风险性较大,其中有13人是第二次作案或第三次作案。

  目前,从司法层面来看,性侵幼女案件主要涉及强奸、猥亵儿童、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罪行。其中,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猥亵儿童罪则是指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这里面所说的“儿童”,是指未满14周岁的孩子。

  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14岁以下儿童已达2.23亿,占全国人口的16.6%。为保护广大儿童的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就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规定,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多年从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海淀法院法官认为,为防范幼女遭受性侵案件的发生,实践中还应进一步统一从业禁止标准,对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儿童医院等等)实施严格的入职审查。同时,可以建立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便于相关机关查询信息。当然,罪犯信息公开要掌握好尺度,不能因此侵犯罪犯的隐私权和名誉权,造成其服刑完毕后难以融入社会。最后,他们还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守护,积极探索建立未成年人性保护防护体系,织密未成年人防范性侵之网,陪伴未成年少女安全走过花季。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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