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就“先予仲裁”应否立案执行作出司法解释
2018-06-11 09:00:0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罗书臻 刘少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作出批复。

        2018年4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2018年以来,大量当事人持“先予仲裁”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大多是网络借贷合同纠纷。对“先予仲裁”裁决的性质、应否执行、如何执行等法律问题各地法院存在较大分歧,法律适用标准及处理情况不统一,亟待释明。批复指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立案执行。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据了解,批复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解释工作规定,广泛征求了专家学者的意见,专门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批复中规定,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一、仲裁机构未依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纠纷或者主持调解,径行根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签订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

        二、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

        批复明确,前款规定情形中,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 “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 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先予仲裁”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答记者问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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