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公正司法 努力让人民群众
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政法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题研讨班上的辅导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周 强
(2018年5月5日)
2018-06-14 18:10:51 | 来源:《人民司法·应用》2018年6月期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根本理论指引。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的重要内容,集中体现了党的意志主张,反映了党和人民对法治建设的时代要求,为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同志强调,要把学懂弄通做实的重点放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上,牢牢把握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毫不动摇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新时代政法工作的根本立场,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切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问题。在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上,我们要把党的十九大描绘的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蓝图化为现实,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坚持公正司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一个问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

  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根植民族复兴新时代,指引法治建设新征程,在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中国化进程中,在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

  一、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含义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价值追求,是我们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但什么是公平正义,一直众说纷纭。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一种价值判断,其理解不仅因时因地而变,而且因人而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在不同发展水平上,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认识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和诉求也会不同”。一般意义上讲,公平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即每个人承担着他应承担的责任,得到他应得的利益。公平首先指经济上的平等,同时也指法律上的平等。正义是指公正、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平正义朴素的含义包括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办事公道、态度公允、利益平衡、多寡相均等内容。

  在中国,古代思想家孔子、老子等就开始关注社会公平正义问题。《论语》中有“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的记载。《道德经》曰:“知常容,容乃公,公乃全,全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殆。”墨子提出了“爱无差等”的观点。《礼记》则阐述了“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思想。《朱子语类》中有“公者,心之平也;正者,理之得也。”“好恶当理,便是公正”的内容。在西方,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一书中认为,公平正义的实现在于每个公民必须在其所属的地位上尽自己的义务。其弟子亚里士多德提出,公正是关心他人的善,公平正义就是要求按照比例平等原则把这个世界上的事物公平地分配给社会成员,并提出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的概念。分配正义是利益、责任、社会地位等在社会成员间的分配;矫正正义则是恢复原先已经确立但遭到破坏的正义。17、18世纪孟德斯鸠、卢梭、伏尔泰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立足于自然法平等思想解读公平正义。功利主义学派代表人物边沁把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公正法律的目标追求。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则试图将自由与平等这两种价值结合起来解释公平正义,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提出是西方社会当代公正理论发展的一个里程碑。美国哈佛大学迈克尔•桑德尔教授写了一本名为《公正》的书。这本书源于他利用近30年时间,在哈佛大学开设的一门名为“公正”的课程,这是哈佛大学最受欢迎的课程之一。对于什么叫公正,桑德尔自己并没有给出一个十分明确的结论,但是把不同流派的公平正义观进行了解释和比较,启发人们继续对公平正义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总的来看,考察古今中外思想史,众多的公平正义观,试图从美德、良善、平等、自由、安全、公共福利等不同方向寻找答案,对于正义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又终因缺乏正确的唯物史观基础,难以令人信服。

  二、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是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核心,社会主义之所以最终要消灭剥削和压迫,归根到底是为了消除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使全体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虽然没有将公平正义作为独立的体系加以研究,但马克思、恩格斯对公正的诠释,是与他们对资产阶级正义理论及其现实形态的批判联系在一起的,包含在他们对非公正的社会制度及生产关系的批判之中,包含在对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的社会变革理论之中,包含在对共产主义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伟大理想之中。“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共产党宣言》就是一部关于如何进行社会变革,推翻剥削制度,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伟大文献。4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深刻感悟和把握马克思主义真理力量,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深刻指出“学习运用《共产党宣言》,就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更好增进人民福祉,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要着眼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提高发展质量,不断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生活品味,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不断朝着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进。”5月4日,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深刻指出:“马克思、恩格斯设想,在未来社会中,‘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哥达纲领批判》《资本论》等著作中提出的一系列主张,阐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应当给所有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

  概括来讲,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观认为:第一,不能脱离经济基础抽象地理解社会公平正义。任何社会形态中处于统治地位的正义观念,在形式上都是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上层建筑中的法权观念。任何社会的公平正义一定受这个社会经济结构的制约,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前提。第二,不能脱离社会制度静止地理解社会公平正义。马克思主义认为,公平正义是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正义总是代表不同阶级的利益诉求。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公平正义建立在严格等级秩序之上,贵族、贱民的权利义务是不平等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每个人安分守己就是公平正义。资本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相对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是一个巨大进步,但都是建立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之上,虽然强调“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却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只有消灭剥削和压迫的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第三,不能脱离人的发展片面地理解社会公平正义。“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终极关怀”。社会主义之所以要消灭剥削和压迫,归根到底是为了消除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使全体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在中国的发展和实践,贯穿于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公平正义,把公平正义看作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内在要求和最大优越性。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全面推进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提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从本质上说明了实现生产力发展的最终目的是达到共同富裕,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强调要实现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且通过政策、制度等措施逐步实现和满足人民利益,把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问题作为战略重点加以解决。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如何正确认识和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提出一系列重要理论观点和实践举措,把社会公平正义的理论与实践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历史和实践证明,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思想观点,是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当坚持和不断发展完善的科学理论。

  三、深刻认识和把握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始终高度关注社会公平正义问题,逐步形成了内涵丰富的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新境界。可以说,党的十九大报告通篇贯穿了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是一篇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伟大纲领性文献。

  (一)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的基本内涵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牢牢把握的基本要求,提出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进行了深刻阐释,强调“国家建设是全体人民共同的事业,国家发展过程也是全体人民共享成果的过程。我们一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法律、行政等各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特别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普通劳动者根本利益。”党的十八大及历次全会和党的十九大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出重要部署,体现出一个在理论和实践上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

  如同对公平正义概念本身的理解一样,人们对公平正义内涵的理解也是见仁见智。有的从类型角度去划分,认为公平正义包括权利公平、分配公平、效率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社会保障公平,等等。有的从原则的角度去理解,认为公平正义应当包含权利保证原则、机会平等原则、效率效应原则、社会调剂原则,等等。有的从不同层面去理解,认为存在政治层面的公平正义、经济层面的公平正义、法律层面的公平正义、文化与社会层面的公平正义,等等。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内涵丰富、博大精深。根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关于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根据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决策部署,理解和把握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的基本内涵,首先应理解和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权利公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安排,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让全体人民依法平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这些都是对实现权利公平提出的明确要求。权利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权利公平要求全体公民不分性别、年龄、身份、地域、职业、财产、种族等方面的差别,都应依法享有和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在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享有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包括公民合法的生存权、居住权、受教育权、劳动权、财产权、质询权、诉讼权等。国家只有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解决好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人民才能安居乐业,国家才能安定有序。

  二是机会公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方向就是让每个人获得发展自我和奉献社会的机会,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按照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要求,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注重机会公平,着力保障基本民生。要努力让13亿人民享有更好更公平的教育,获得发展自身、奉献社会、造福人民的能力。机会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从过去注重结果的公平转向注重机会的公平,是我们党在社会公平正义领域的重大理论创新。机会公平强调的是起点的公平,尽可能为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以及获取各种资源,提供同一条起跑线,让社会每一个成员平等自由选择,平等享有机遇,平等参与竞争。国家只有努力实现机会均等,才能极大地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才能极大地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社会发展进步。

  三是规则公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通过创新制度安排,努力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斗争。规则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规则公平也是过程的公平、程序的公平,确定一套开放的、公正的、透明的规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应依法办事、按规则办事,接受遵守规则带来的结果,承担违背规则应负的责任。规则公平是法治的要义之一。规则公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凌驾于规则之上、游离于制度之外的特权。要坚持平等对待,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以同样的标准对待。要反对特权,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不得使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或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要禁止歧视,不允许使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受到歧视待遇。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迈出重大步伐,人民群众获得感显著增强。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稳定平安,被国外称为“两大奇迹”。党和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健全完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机制。居民收入年均增长7.4%、超过经济增速,形成世界上人口最多的中等收入群体。贫困人口减少6800多万,贫困发生率由10.2%下降到3.1%。收入差距持续缩小,2016 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为0.465,比2012 年的0.474 下降0.009。恩格尔系数由1978年的城市57.5%、农村67.7%(贫困状态)下降到2017年全国城乡居民29.39%(富裕级别)。人均住房面积由1978年人均3.6平方米上升到2016年的40.8平方米。这三个指标反映了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成为世界上参保人数最多、受益面最广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在实现教育公平、就业保障、生活质量提高、公共服务改善等方面都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在对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现阶段状况的认识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是十分清醒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坚实物质基础和有利条件。同时,在我国现有发展水平上,社会上还存在大量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不公问题反映越来越强烈。”“中央全面审视和科学分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态势,认为这个问题不抓紧解决,不仅会影响人民群众对改革开放的信心,而且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实践证明,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追求的是真正的公平正义,是实质平等、实质公正。与资本主义社会建立在财富保障上的公平正义不同,与我国古代建立在等级秩序上的公平正义不同,社会主义社会倡导的公平正义不只是形式上的公平正义,更有内容上的公平正义; 不只是程序公正,还要求实体公正; 不只是注重公正,还强调兼顾效率;不是对少数人的公平正义,而是对全体人民的公平正义。

  (二)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的时代特征

  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之所以全面超越资本主义公平正义观,是因为其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是新时代的公平正义观,具备以下鲜明时代特征:

  第一,新时代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公平正义。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党是领导一切的。”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始终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重要使命,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进行了不懈探索。马克思主义政党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先锋队与忠实代表,除了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它没有自己的私利。正因为秉持这一根本宗旨和属性,中国共产党才始终成为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争取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领导力量。坚持党的领导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大政治优势和根本政治保证。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确保正确的方向和道路,才能发挥巨大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加快向着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迈进。

  第二,新时代公平正义是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之上的公平正义。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不公正的根源在于阶级剥削制度,只有消灭资本主义制度才可能实现公平正义。马克思提出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条件,就是实现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大量增加社会财富,消灭各种差别,保证全体人民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最终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正是建立在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之上。也正因为如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才有了最坚实的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这“两个不可侵犯”的表述,是保证不同性质和形式的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解决好收入差距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就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促进共同富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及其合法收益,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市场公平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只有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前提下,实质的公平正义才可能实现。

  第三,新时代公平正义是人民当家作主下的公平正义。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建立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之上,这也是我国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安排。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人民立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虚心向人民学习,倾听人民呼声,汲取人民智慧,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全体中国人民和中华儿女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共享幸福和荣光。”这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质要求。实践证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能够充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得到最充分的实现。

  第四,新时代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充分保障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法治是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法治不仅要求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执法机制、普遍的法律遵守,更要求公平正义得到维护和实现。”“中国市场环境是公平的。所有在中国内地注册企业,都是中国经济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将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不动摇,继续加强法治建设,积极改善投资环境,努力实现各类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把中国市场环境建设得更加公平、更富有吸引力。”特别是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习近平主席带头进行宪法宣誓,以实际行动彰显了党中央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坚强决心,突出了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凸显了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要使公平正义在社会各领域得到贯彻与落实,必须依靠全面依法治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巨大的优越性,为新时代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五,新时代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对美好社会的生动表述,也是从社会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不断增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精神力量。”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既需要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同时需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全民族力量,将个人梦想与民族梦想密切相连,将实现个人价值融入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伟业之中,以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激励人民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而共同奋斗。

  (三)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的实践要求

  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鲜明回答了什么是社会公平正义、为什么要高度重视社会公平正义、怎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同时也进一步提出了实践要求。

  第一,经济发展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首要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我国当前所处的阶段,发展仍然是硬道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最主要的还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共享发展注重的是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因此,“我们必须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把‘蛋糕’做大,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奠定更加坚实物质基础。”“这样讲,并不是说就等着经济发展起来了再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蛋糕’不断做大了,同时还要把‘蛋糕’分好。”在新时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求我们必须坚定不移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持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不断缩小收入差距,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奠定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二,深化改革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内生动力。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反复强调,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我们必须通过全面深化改革,着力解决我国发展面临的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着眼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不断克服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如果不能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如果不能创造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甚至导致更多不公平,改革就失去意义,也不可能持续。”“改革既要往有利于增添发展新动力方向前进,也要往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向前进,……做到老百姓关心什么、期盼什么,改革就要抓住什么、推进什么,通过改革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多获得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价值目标,全面深化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内生动力。在新时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求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将改革进行到底,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障碍,解决存在的各类有违公平正义的问题,切实保障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更好地落地生根。

  第三,制度保障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工程。党的十八大强调 “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我们要通过创新制度安排,努力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符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哪个领域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哪个领域哪个环节就是改革的重点。对由于制度安排不健全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问题要抓紧解决,使我们的制度安排更好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更加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制度具有稳定性、长远性、根本性的特征,是实现公平正义最为有效的保障。在新时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求我们围绕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和制度构建,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完善公平正义的利益分配制度体系,建立更加科学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医药卫生、社会保障和保障性住房等制度体系,努力实现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新期待。

  第四,改善民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抓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困难地区、困难群众还为数不少,必须时不我待地抓好扶贫开发工作,决不能让困难地区和困难群众掉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特别是农村贫困地区。”“我们党员干部都要有这样一个意识:只要还有一家一户乃至一个人没有解决基本生活问题,我们就不能安之若素;只要群众对幸福生活的憧憬还没有变成现实,我们就要毫不懈怠团结带领群众一起奋斗。” “当前,民生工作面临的宏观环境和内在条件都在发生变化,过去有饭吃、有学上、有房住是基本需求,现在人民群众有收入稳步提升、优质医疗服务、教育公平、住房改善、优美环境和洁净空气等更多层次的需求。要适应这些新变化,按照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工作思路……集中力量做好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统筹做好教育、收入分配、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等方面的工作。” 这些论述表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首先要做好社会托底,决不能让一个群众掉队,决不能在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工作中发生有违公平正义的问题。在新时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求我们必须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防控风险、服务发展、破解难题、补齐短板的要求,积极参与精准脱贫攻坚战,努力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要聚焦民生短板,着力解决资源占有、福利保障、公共服务、发展机会等方面存在的不公平、不公正问题,确保党和国家民生保障政策落地落实。

  第五,权力监督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要强化制约,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不同性质的权力由不同部门、单位、个人行使,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要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权力观,保持高尚精神追求,敬畏人民、敬畏组织、敬畏法纪,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永葆共产党人拒腐蚀、永不沾的政治本色。”公权力如果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就容易发生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公平正义的问题。在新时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求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求必须依法行政,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求必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能畸轻畸重,不搞粗暴执法、“委托暴力”。要求必须推进各领域权力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

  第六,司法公正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 他强调要“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司法权在功能上属于法律救济权,如果受到侵害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得不到及时制裁和惩罚,人民群众就难以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新时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坚决抵制各种干扰。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所有公民都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公民触犯法律都要平等地受到处罚,绝不允许出现“法外之民”。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坚持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各级法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为指引,深刻领会和把握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的基本内涵、时代特征和实践要求,切实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任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二个问题:正确把握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讲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要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多从社会发展水平、从社会大局、从全体人民的角度看待和处理这个问题。”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正确把握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是我们在新时代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确保公正司法的重要前提。我们既要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又要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

  一、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出新期待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对社会公平正义的需求也在随之发生变化。

  人民群众期待更高层次、更实质的公平。这种公平,是需要我们在新时代重新审视的更高水平的公平,是能够充分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超越西方制度文明的公平。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仍然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城乡差异,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距较大;从收入分配上看,收入差距也比较大,还有3000万困难群众尚未脱贫;对于人民群众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多方面的民生需求,还存在短板;由于社会个体差异,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在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等方面,还存在不少事实上未受到公平对待的情况,等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经济发展的‘蛋糕’不断做大,但分配不公问题比较突出,收入差距、城乡区域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较大。在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上,无论是实际情况还是制度设计,都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这些问题和不足,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也给我们的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人民群众期待内涵更加丰富、更加符合时代形势特点的安全。虽然我国社会治安总体形势是好的,但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对安全稳定的影响依然严峻,一系列新型犯罪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时常给我们敲响警钟,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有待进一步增强。一段时期以来,一些新型疑难复杂刑事案件频发,非法集资、传销、电信网络诈骗以及暴力伤医、拐卖妇女儿童、幼儿园虐童、校园欺凌等犯罪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这要求我们高度重视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犯罪的一系列新态势、新动向、新问题,提升履职能力,更加及时、精准、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

  人民群众期待实现更加与时俱进、法理情相统一的正义。随着时代的进步,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日益增强,对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质量与效率、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司法供给的精细化与个性化等提出更高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实现法理情深度契合,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同时,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不周延性,在规范社会行为时,司法有时需要填补漏洞、树立规则,有时需要推动完善立法。如果我们机械司法、就案办案,不善于聆听时代声音,不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我们的工作就会落后于时代,就会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产生偏差。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出新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经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完善,进一步丰富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内涵,也对人民法院提出了新要求。

  人民法院必须在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党的十九大就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作出部署。高质量发展是能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发展,意味着推动经济发展的质量发生变革、效率发生变革、动力发生变革。经过这种全方位、深层次的变革,人民群众的多元需求能够得到更好满足,社会能够更加公平正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及时跟上、积极回应、把握主动,发挥司法作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促进作用。

  人民法院必须在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当前,党中央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等等,对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好惠及全体人民都具有深远影响。这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重大发展战略提供司法保障、化解“三农”纠纷、服务对外开放等方面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必须把握大势、提高站位,把自己摆进去,紧紧围绕大局履职尽责,决不能脱离大局搞业务。

  人民法院必须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党的十九大明确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必须更加注重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产权保护,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发挥得好,将有力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得不好,则可能影响改革推进。

  三、社会主义文化发展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带来新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同时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人民法院执法办案带来深刻影响。

  多元文化交融激荡给人民法院工作带来的挑战不容忽视。随着时代进步、社会变迁、技术发展,人们的生存环境以及由此带来的思想认知、行为方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公平正义的理解、预期、表达方式等也随之发生深刻变化。同时传统与现代文化积聚碰撞,东方与西方思想相互激荡,再加上封建文化残余、西方所谓的“普世”价值、网络非主流文化等等交织在一起,让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更加多元,给做好人民法院工作提出全新课题。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职责使命仍然十分艰巨。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很快,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也很快。同时,我国社会正处在思想大活跃、观念大碰撞、文化大交融的时代,出现了不少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一些人价值观缺失,观念没有善恶,行为没有底线,什么违反党纪国法的事情都敢干,什么缺德的勾当都敢做,没有国家观念、集体观念、家庭观念,不讲对错,不问是非,不知美丑,不辨香臭,浑浑噩噩,穷奢极欲。现在社会上出现的种种问题病根都在这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人民法院在弘扬核心价值观方面责无旁贷。面对社会上、案件中不同价值观念的激烈冲突,如何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旗帜鲜明、惩恶扬善,明确我们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充分发挥好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规范功能,坚决反对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值得深入研究。在处理这类案件和问题时,需要我们综合研判、慎重裁决,努力以司法审判维护社会公共道德。

  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蓬勃发展给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新考验。近年来,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大幅提升,文艺创作持续繁荣,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蓬勃发展,高水平文化产品层出不穷。这就对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法律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新的形势任务要求我们必须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完善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增强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化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在新形势下,2017年11月,十九届中央深改组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我们做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四、现代科技发展进步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带来新机遇

  当前,第四次工业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现代信息技术深刻改变着人类社会。信息化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影响是全方位、深层次的,既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也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

  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有更高期待。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五年来,人民法院以巨大的决心和勇气向社会作出全面公开的庄严承诺,公布裁判文书上网时间表并如期完成,全面建成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日益完善,司法公开达到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在此基础上,如何更加适应移动互联时代新特点,实现深度互联互通,深化司法公开,在平台整合、扩大范围、充分互动等方面改进拓展,还需驰而不息加以推进。

  网络犯罪、网络纠纷给社会公平正义带来一系列新挑战。近年来,我国网络犯罪快速增长,给执法办案带来很大挑战,同时也是当前世界法治面临的共同挑战。一些网络犯罪很隐蔽,很有迷惑性,需要人民法院认真把好网络是非观。另外,由于网络经济的持续发展繁荣,与购买网络商品、服务有关的网络纠纷大幅增加,平台经济、眼球经济引发了很多新的法律问题,如何在鼓励创新的同时,防范风险,加强规范,让纠纷处理更加公平正义,是我们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信息化为人民法院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新机遇。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信息化为中华民族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决不能同这样的历史机遇失之交臂,”“这就是我们这一代人的历史责任,是我们对中华民族的责任,是对前人的责任,也是对后人的责任”。当前,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工业4.0等新兴技术飞速发展,新一轮科技革命正在引发超越历史、创造未来的颠覆性变革。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也为人民法院工作带来了难得的机遇,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新动力。近年来,我们建设高度信息化的诉讼服务中心、“基本解决执行难”、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等工作,如果不是以信息化的迅猛发展为依托,可能很难取得目前的效果。为深化司法大数据应用,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成立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出具300余份大数据研究报告,揭示了案件背后蕴含的矛盾纠纷发展规律,既为党委政府和法院自身决策提供了科学参考,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更好把握矛盾焦点、定分止争,同时也对每一名公民具有启发意义。这在工业时代是不可想象的。

  当然,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并不仅仅限于上述内容,这些期待反映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领域各个方面,我们只有坚定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一切工作从人民群众的角度出发,才能让人民群众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个问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的实践与思考

  过去的五年,我们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指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扎扎实实推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在处理司法实践难题时,开展了相关研究,形成了一些思考。这些思考既是对过去工作的总结,也是下一步工作要坚持的理念和原则。

  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牢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做到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

  我们深刻感到,新时代坚持党的领导、推进人民法院工作发展进步,必须注意把握好两个关系:

  一是把握好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意。历史和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党领导人民制定体现党和人民统一意志的宪法,人民自觉接受宪法确认的党的领导,党自身也在宪法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历史逻辑、政治逻辑和法理逻辑。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首先是要依照宪法行使职权,落实宪法确立的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一重要原则,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对法院本身来说,唯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各项工作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前进,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才有根本保证。

  二是把握好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就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是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一个重要表现。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转化,党的政策也相应作出调整。人民法院必须主动适应这种转化和调整,认真落实新发展理念,及时调整司法政策,积极推动相关法律修改,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案件,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二、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大局稳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平安是老百姓解决温饱后的第一需求,是极重要的民生,也是最基本的发展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始终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放在第一位,积极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反腐败的部署要求,严惩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依法审理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孙政才、令计划、苏荣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依法在白恩培等案件中适用终身监禁,在任润厚等案件中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决不让腐败分子逃脱正义的审判。依法严惩各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侵害妇女儿童权益、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污染环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有力保护人民群众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

  通过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我们深刻地感受到,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十九届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国家利益至上的有机统一,深刻领会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宗旨,政治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根本,国家利益至上是国家安全的准则,聚焦安全形势新变化和人民群众新需求,依法惩治各类犯罪,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安全感的获得和保障对我们提出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另一方面要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司法的两个重要价值目标,二者本质上是一致的,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首先,必须坚定不移打击犯罪。严厉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暴力恐怖等犯罪活动,依法严惩涉枪涉暴、黄赌毒、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依法严惩方针,该判处重刑的依法判处重刑,该判处死刑的依法判处死刑,坚决打掉犯罪分子嚣张气焰。同时,我们还要认真实施刑事诉讼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深刻汲取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一批重大冤错案件的教训,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坚决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是坚持尊重民意与保持法治定力相统一。刑事案件事关生命健康、事关财产安全,更容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一方面,要充分尊重民意,做到法、理、情有机融合。在执法司法过程中,既要严格遵循法律,不得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又要充分兼顾普遍公理和人之常情,充分顾及人民群众最朴素的正义感,确保判决结果既依法公正,又合情合理,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另一方面,坚持在尊重民意的同时保持法治定力。特别是在审判处理一些重大敏感复杂案件时,既要充分尊重民意,倾听人民的呼声,更要保持居中裁判、刚正不阿,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三是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统一。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必须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统一。实体公正注重的是结果的正当性,而程序公正注重的是过程的正当性。在执法司法中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思想。很多冤错案件的发生,回过头来看,多数是与当时的执法司法活动没有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有关。事实上,法律程序一旦公布施行,就具有强制性和拘束力,不能假借追求实体公正的名义违反程序、恣意裁判。案件实体不公只是个案正义的缺席,而程序不公则是制度正义的普遍缺失。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我们只有恪守法定程序,自觉维护法律和规则的严肃性,才能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时多次强调,司法工作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履职尽责,要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法院主动融入大局、服务大局、保障大局,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着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围绕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过剩产能等重大决策部署,创新完善金融、破产等审判机制,以公正高效审理重大案件建立规则、树立导向,充分发挥司法审判作为经济发展风向标、晴雨表的作用。围绕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等重大部署,及时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服务和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坚决贯彻党中央部署,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坚决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决定再审3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其中直接提审张文中案、顾雏军案。社会各界普遍认为, 这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护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坚定决心,对于稳定市场预期,鼓励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具有重大示范意义。围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改善营商环境等出台指导意见,稳定预期、增强信心、激发活力,着力优化保护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法治环境。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使命,人民法院工作发展也必须寓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之中,我们感到关键是如何正确认识大局、把握大局、服务大局。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正确认识大局。当前,对于人民法院要服务保障大局,大家的认识比较统一,但是对于什么是大局、服务哪个大局,实践中还存在模糊认识。比如,个别地方政法机关过去为了保护当地经济发展“大局”而保护当地企业,侵害其他地区企业或企业家利益,导致出现诉讼“主客场”现象,有的甚至将普通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把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造成涉产权冤错案件。这实际上恶化了地方营商环境,也与中央关于加强产权保护,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大局背道而驰。我们必须明确,服从和服务的大局,始终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坚定不移地坚持地方服从中央、局部服从全局的观念原则,决不允许把地方或部门的利益要求凌驾于党和国家大局之上。我们还必须看到,地方保护主义、诉讼“主客场”等做法,客观上也损害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损害了全面依法治国这个大局。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各地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确认司法权中央事权属性,就是避免司法权运行受到不当干扰,就是通过维护法制统一来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全局。

  二是坚持需求导向,精准把握大局。大局具有历史性,处于发展变化之中。人民法院要更好服务大局,就必须主动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真正实现与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同频共振、精准对接。党的十九大描绘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蓝图。今年全国两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海洋强国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军民融合发展等,提出一系列新论断、新部署、新要求,为我们更好服务大局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服务大局就是要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围绕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认真研究落实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的法治需求,适时调整执法司法理念,从更高层次上切实找准切入点、着力点,及时出台指导性意见、针对性举措,依法办理各类案件,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比如服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方面,应当准确把握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的需求,充分发挥破产审判作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妥善审理涉及新旧动能转换、产业结构调整的各类案件,引领规范新交易新模式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服务脱贫攻坚方面,应当妥善处理涉及承包地“三权分置”相关纠纷,落实中央关于土地承包关系再延长三十年的部署,充分发挥基层法院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服务美丽中国建设方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服务绿色发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应当围绕科技创新的司法保障需求,落实好《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加强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优化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法治环境。服务全面开放新格局方面,应当公正高效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我国司法制度公信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围绕国家重大战略,提供有竞争力的司法公共产品,落实中央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积极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建设,构建“一带一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在涉及国家主权安全问题上,充分运用法治方式维护国家长远利益、战略利益、核心利益。

  三是立足职能定位,全力服务大局。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要立足于自身职能定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服务保障大局。要把服务大局的着眼点放在依法履行职能,努力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和优质的服务环境上。比如服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围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妥善办理好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网络传销、内幕交易等犯罪,我们责无旁贷。但绝不是单单办好案就够了,要立足执法办案,把防控风险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更加重视源头、系统治理。要做好经验总结,充分运用数据化资源手段,加强风险提示、引导规范行为,推动薄弱环节完善监管制度,严防违法违规金融行为转化为经济犯罪。3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通过设立金融法院,妥善审理金融领域案件,加强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处理,有助于提高金融领域风险监测预警能力,促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法院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妥善审理教育、就业、医疗、养老、扶贫等民生领域案件,推行家事审判改革,推动反家暴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快诉讼服务中心转型升级,推广车载法庭、巡回审判做法,让司法更加便利人民、贴近群众。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制定工作纲要和实施方案,推动形成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与公安部等10多个单位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立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强力实施联合信用惩戒,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重大进展。

  近几年,各级法院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群众满不满意、高不高兴、答不答应”为判断标准扎扎实实开展工作,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明显增强。但是,实践中还存在司法机关认为的公正与群众感受不尽一致的现象。如何解决好与群众感受相偏离问题,如何更好地坚持司法为民,值得我们深思。对此,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密切关注个体对公平正义的切身感受。一方面要重视个案、个体。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人民群众对公正的感受、对司法的信任不是凭空的、抽象的,而是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点滴积累来的。人民法院每年经手的案件数以千万计,但必须深刻认识到,执法办案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和不公,对当事人而言都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另一方面要多从群众角度看问题,高度重视群众体验和感受。可以说,群众是司法产品的“用户”,我们要有“用户思维”,注重“用户体验”。具体而言:一要满足需求。面对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须及时予以回应,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不断提高能力、增加供给,努力让执法司法跟得上、跑得赢,有效满足群众需求。二要便捷好用。开发一个诉讼服务信息化系统,如果界面不友好、操作不方便,就算功能再强大、内容再丰富,效果也不会太理想。我们加快诉讼服务中心转型升级,就是要方便群众诉讼,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提升群众体验。三要可参与可选择。比如我们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就是为群众提供多元制度供给,更好满足多元司法需求。

  二是充分发挥公正裁判的教育引领作用。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也需要对社会价值观和行为规则予以正确引导,帮助群众树立正确价值观和法治信仰。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的事件频频曝出,甚至连老人摔倒扶不扶、见义勇为该不该都能成为热议话题、成为社会困惑,一些价值观扭曲的言论也时有所闻。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法院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要求,高度重视运用司法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确保使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鼓励、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在依法审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系列案、邱少云亲属提起的人格权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坚决维护英雄形象,反对歪曲、诋毁党史国史的历史虚无主义倾向,切实担起为共和国先烈正名和捍卫社会道德底线的重大责任。在依法审理“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中,人民法院态度鲜明,就是要通过一个又一个案件的公正审判,切实解决“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扶不扶”等群众高度关注、直接关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问题,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受到惩戒,让见义勇为者敢为。

  三是及时兑现胜诉权益。胜诉权益兑现不了,公正就无法实现,哪怕办案过程再规范、结果再公正,群众也自然不会满意。一段时间以来,群众对“执行难”问题反映强烈,“执行难”客观上成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大部署。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党中央部署,向党和人民作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庄严承诺。“基本解决执行难”是一场攻坚战,不是轻轻松松就能实现的。关于“执行难”还有一个正确认识的问题。“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是有本质区别的。基本解决执行难,主要针对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逃避执行、隐匿财产,或者法院不规范执行等导致案件长期未得到有效执行的情况。但是,还有一部分执行案件,经人民法院穷尽各种手段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属于“执行不能”,也是市场交易中的正常风险,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不是通过执行机构依法履职能够解决的。因此有必要引导社会正确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引导市场主体更加注意防范交易风险。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决战之年,任务十分艰巨。人民法院将向党中央看齐,像打赢脱贫攻坚战一样,果断采取超常规举措,以发起总攻的战斗姿态,以一往无前、决战决胜的精神状态,以敢打必赢的自信心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推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如期兑现向党和人民的庄严承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五、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大战略部署,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前所未有,可以说是政法机关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各级法院深刻领会、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中央政法委领导下,坚持以自我革命的勇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智慧法院,奔着问题去、迎着困难上,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敢于动自己的奶酪,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成为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效,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促进提高了审判质效和队伍素质能力。

  一是围绕“告状难”问题,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自2015年5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变审查立案为登记立案,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95%,让长期存在的“告状难”问题真正成为历史,为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敞开大门。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后,全国法院受理案件连年攀升,过去五年地方法院受理案件8800多万件,上一个五年受理案件是5600多万件,上升58.6%。案件的大幅增长导致一些法院办案压力巨大,个别法院出现案件积压的情况。为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我们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强化诉调对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仲裁等方式化解矛盾。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纠纷解决诉求,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不断健全诉讼和非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解决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是围绕“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人民法院全面落实法官员额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重大改革任务,完善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充分激发广大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但是,在改革推进过程中,有一些改革措施仍需进一步完善,才能避免产生新的问题。第一,要避免产生“放权之后监督缺位”问题。要建立健全与新型审判权运行相适应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切实解决司法责任制改革后院庭长不敢管、不会管的问题,不断完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健全惩戒制度,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第二,要避免产生“改革未能落地”的问题。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正处在承前启后的关键阶段,要按照中央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各项改革,巩固改革成果。第三,要避免产生“配套不足”的问题。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顶层设计,不断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提升改革整体效能,发挥改革最大效应。

  三是围绕“庭审虚化、效率不高”的问题,稳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在全国法院试行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法庭调查三项规程,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同时,为了提高诉讼效率,积极开展刑事速裁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有效缩短办案周期,让正义的实现进一步提速。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政法机关协力完成,坚持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有机统一,在分工负责基础上互相配合,同时坚持依法办案。要高度重视律师的作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便律师参与诉讼,联合司法部继续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努力让各方力量融汇到促进公平正义的时代大潮之中。

  四是围绕“司法不公开、不透明”的问题,坚持深化司法公开。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公开的各项部署,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的要求,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让司法公开成为每个法院、每个法官的自觉行动。建成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截至目前,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庭审92万件,观看量64亿人次。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4580万份,累计访问量超过157亿人次,用户覆盖21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资源库。在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初期,很多人思想上有这样那样的顾虑,有的担心全面公开会暴露工作中的问题,有的担心公开会增加工作量。这些担心不是没有道理,但是我们认为暴露问题更有利于改进工作,而且司法公开有着巨大红利,我们必须统一思想,克服困难,全力推进。目前,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基本形成,在满足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的同时,自觉接受监督,倒逼法官提升司法能力,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公平正义,让全社会共享审判信息资源。

  五是围绕“信息化建设步伐不快、发挥作用不充分”的问题,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人民法院主动回应时代和实践需求,精心谋划、超前布局,主动拥抱新一轮科技革命,推动现代科技与法院工作的深度融合,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引领时代潮流的审判运行新模式。运用司法大数据,为改革决策提供科技支撑,建成覆盖四级法院的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全面反映全国法院的审判态势、案件质效和改革进展。积极推进审判领域人工智能重点研发计划,以“法信”为代表的一批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推广应用。推动信息化与审判执行深度融合,推广电子法院、网络法庭等做法,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智能的诉讼服务。在浙江杭州设立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探索涉互联网案件审理新模式。目前,信息化建设还有很大发展空间,下一步我们将紧紧抓住当前现代科技代际跃升阶段的重要机遇,把社会主义司法体制优越性与现代科技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

  回顾近几年司法体制改革的历程,我们深深感到,司法改革之所以能取得明显成效,根本在于我们牢牢坚持党的领导,始终立足中国国情推动改革,走出了一条有别于西方国家的司法改革之路,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巨大优越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法治中国前景无限光明。

  六、坚持公正廉洁司法,努力建设过硬队伍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明确提出锻造一支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队伍的要求。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个过硬”要求,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显著提升。一是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坚持把司法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以能力为引领、以需求为导向,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加强国家法官学院及其分院建设,建设中国法官培训网,广泛开展全员培训、基层法官轮训,建立挂职学者、法律研修学者、法律实习生制度,推动完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全面提升广大干警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坚持把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贯穿法院队伍建设始终,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层层落实“两个责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加大审务督察、司法巡查力度,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以零容忍态度惩处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以案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确保公正廉洁司法。五年来,法院系统涌现出邹碧华、黄志丽、刘黎、郭兴利、方金刚等一大批先进典型,展现了新时代人民法官良好形象。实践证明,人民法院队伍是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忠诚可靠、值得信赖的队伍。

  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与党中央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与新时代面临的形势任务相比,法院队伍在司法理念、司法能力、作风建设等方面都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队伍建设是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一刻也不能放松。我们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大力推进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锻造一支既政治过硬又本领高强的法院队伍,为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实现新发展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根据当前法院工作实际和队伍现状,我们在加强队伍建设方面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必须准确把握法院队伍的结构变化。近年来,法院队伍中年轻人多,学历高、专业知识丰富,但多数人没有经历过“大风大浪”,受到的严格锻炼也不够。这就需要我们更加注重对队伍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用纪律规范行为、用纪律约束干警、用纪律保护干部,以铁的纪律带出一支铁的法院队伍。同时,由于许多年轻法官直接从校门进机关门,应对复杂情况、化解矛盾纠纷、做群众工作的能力相对较弱,这就要求我们既要注重提高他们的审判业务能力,也要注重提高他们的群众工作能力、社会沟通能力,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二是必须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法院是执掌生杀予夺大权的国家审判机关,法院队伍肩负责任重、面临诱惑多、廉政风险大,特殊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永远在路上,必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不放松。同时,我们也必须关心关爱干警,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加快完善司法职业保障制度,认真落实从优待警措施,帮助干警解决生活和工作方面的实际困难,让广大干警切实增强职业尊荣感,提高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三是必须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做好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要突出抓好法院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各级法院领导干部要着力提高领导管理能力,始终坚持求真务实、脚踏实地、开拓进取,始终做到敢于担当,面对重大政治考验,必须旗帜鲜明、挺身而出,发挥“头雁效应”;面对歪风邪气,必须敢于亮剑、坚决斗争,绝不能听之任之;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必须豁得出去、顶得上来,带领干警攻坚克难。四是必须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部署,按照《人民法院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努力把各级法院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团结凝聚干警、引领服务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新作为。我们要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更好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切实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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