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开办废水加工厂污染环境领刑一年
2018-06-13 08:59:05
     中国法院网讯 (徐晓敏 李琼)  一男子与他人合作,违规开办废水加工厂,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加工处置废水280余吨,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直接排到空气中,露天放置残渣,甚至直接将残渣堆放在地上。一审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何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5年,朱某(已判决)提议在县里开办废水加工厂牟利,何某与其他五人(均已判刑或在逃)表示同意并共同出资,其中何某出资4万元。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该加工厂于2015年11月开始调试设备,12月投产,仅2015年12月份,该加工厂就加工处置废水280余吨。2016年4月,市、县环保部门依法查处了该加工厂,现场查获的废水500余吨,蒸馏残渣158.68吨。经检测,加工厂内采样的工业“废水”中含有甲苯,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42废有机溶剂类别;有机溶剂蒸馏残渣为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的危险废物。

  原审法院认为:何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何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何某以其未参与涉案废水加工厂的日常管理,犯罪情节较轻,原审判决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何某及其辩护人要求二审再予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因此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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