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固镇:企业经营莫贪心 挪用资金判三年
2018-06-13 10:59:36
     中国法院网讯 (姚锐娟)  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对黄某挪用资金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固镇县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18日,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理人黄某某(系被告人黄某父亲),公司股东为黄某某、黄某,分别出资140万元和60万元。后该公司进行增资和变更,2012年8月6日至2013年10月10日间,该纺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黄某,公司股东为黄某某、黄某,分别出资1400万元和600万元,黄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2年12月份,纺织公司与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将公司公租房一号楼、二号楼工程项目交安徽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2013年3月20日,固镇县城乡规划局下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为固镇县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公租房1号、2号楼,建设位置为原厂区内,建设规模6532平方米。后被告人黄某收取张某、方某等人房款,且未入纺织公司帐户。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黄某挪用该款中的25万元用于支付合肥市蜀山区个人购房款,该25万元至今未归还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社会的程度,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企业管理者在经营过程中,要时刻以法律为准绳,创造企业收益、获得个人财富都必须采取合法的方式,这样不仅是对企业负责,也是对自己的人生负责。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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