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名下药房拒不还款 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8-06-15 09:45:3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陶琛 卢莉
  近日,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1年4月,王某开始陆续向朋友贺某借款70万元,2014年12月,经双方结算,王某应还贺某本息88万余元。借款到期后贺某多次催讨未果。2015年,贺某将王某、李某夫妇诉至法院,同年7月,沅江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王某、李某共同偿还债务8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王某夫妇仍不还款,贺某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尽快达成执行和解,执行员多次提出解决方案,但王某始终拒不见面,也不同意和解方案。2016年4月,法院对王某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其依旧不履行还款义务。

  根据执行员对王某的财产调查,王某夫妇在长沙有400万余元的抵押房产且在租赁经营,在南大膳镇有两间正常经营的药房。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某为了规避执行,将自己名下的两间药房转让给其妻的姐姐李大某,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该药房转让合同无效,被转让的两间药房仍属王某所有,但王某未到登记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导致该财产无法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已经生效,有能力执行而故意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故被告人王某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构成的主、客体及主、客观方面要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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