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6000万 8名被告人领刑
2018-06-20 08:58:54
     中国法院网讯 (冉利咸)  以消费全返为诱饵,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存款,4个月共吸收资金近6000万元。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判决,8名被告人被判刑。

  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8名被告人先后分别利用优尚生活网络商城、全程猫网络商城、优尚乐购商城中的一个或几个商城以“消费全返”为诱饵吸引消费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中江某参与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56106562.82元,秦某参与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 59339281.51元,卢某参与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51888822.82元,覃某参与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56106562.82元,李某参与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51302935.82元,赵某、王某均参与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7450458.69元,王某某参与吸收公众存款4217740元。

  另查明, 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江某、卢某、覃某接到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该局接受讯问;2017年2月16日,秦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该局接受讯问;2017年6月8日,被告人李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被告人王某、赵某、王某某于2017年3月27日主动向利川市公安局投案。利川市公安局依法扣押了涉案手机6部、 笔记本电脑2台。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秦某、卢某、覃某、李某、赵某、王某、王某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某、秦某、卢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秦某、卢某的作用略小于被告人江某;被告人覃某、李某、赵某、王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利川市法院决定对五被告人减轻处罚。

  据此,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秦某、卢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覃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赵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八名被告人退赔赃款并发还给相关被害人;暂扣于公安机关的电脑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的涉案领域由保健品、证券、房地产等传统行业向电子商务、网络借贷平台、股权投资基金等新兴行业蔓延,不法分子打着高科技、新经济、先进营销模式等幌子,蒙骗投资者。同时,受害者也由离退休人员等中老年人群向有一定投资知识和经济实力的群众蔓延。因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风险意识,“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面对企业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借款,兜售股票、债券、基金、开发项目和返现消费时,一定要谨慎参与,避免上当受骗。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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