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停车遭车祸 车主未尽安全义务不能免责
2018-06-20 09:02:47
     中国法院网讯  司机汪某在夜间路边临时停靠车辆未采取相应警示安全措施,与醉酒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碰撞,致摩托车司机袁某受伤,被判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汪某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向原告袁某支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6.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9日晚,袁某(原告)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向临湘市桃林镇行驶时,车辆驶入道路左侧,与对向临时停靠在道路上由汪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袁某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汪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袁某入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右眼下睑裂伤、左膝关节皮肤裂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因与汪某多次协商未果,袁某遂将其告上法庭请求赔偿。

  法院认为:袁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未靠道路右侧行驶,未戴安全头盔,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汪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且夜间临时停靠时未开启双闪灯光警示他人,其违法行为也是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原因,因此汪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袁某在涉案交通事故中有醉酒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到法律制裁,但其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仍有权获得民事赔偿。由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司机在驾车临时停靠时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停靠前要观察周围是否有禁止停车标志,是否影响交通。不在有安全隐患的地段,如施工场地附近、隧道内、坡路上停车。如因车辆紧急情况需要停靠,则应尽快把车移动到路边停放,同时开启双闪灯光警示他人,把停车牌放置在车辆后方150米处,用于提示后方来车注意避让。人员则应马上离开车辆,在行车道以外安全的地方等待救援。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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