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并转让一套红木家具 嘉兴一被执行人获刑
2018-06-21 09:44: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金娜
  被执行人不如实申报名下财产、隐瞒部分财产,在具备执行能力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1年至2015年,陈某向尤某借款共计500万元,借款到期后,陈某一直未还款付息。2016年4月,南湖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陈某及妻子卢某归还尤某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的逾期还款利息,经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陈某夫妇对生效判决依旧置若罔闻,不予履行。

  2016年7月,尤某向南湖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院向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陈某逾期未到庭履行亦未申报财产。同年7月12日,南湖区法院对陈某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8月11日,陈某到案后因身体原因未被收押而被决定解除拘留措施。

  南湖区法院经调查发现,陈某名下房产均已设定抵押,车辆去向不明,在对其夫妇银行账户扣划得款5万余元之后,两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案件无法执行下去,2017年6月1日,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此后,南湖区法院以陈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本案时发现,陈某在执行期间隐瞒其所有的一套价值55万元的红木家具,该套红木家具是陈某数十年前以20万余元的价格分两次购入,其将红木家具藏匿于案外人刘某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的住房内,未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

  2017年11月8日,陈某与尤某达成协议,将该红木家具以45万元的价格作为还款折价给尤某。

  2018年6月13日,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南湖区法院提起公诉。6月20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悔不当初,一再表示已经认识到错误,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