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执行效益的生成与溢出
2018-06-21 10:32:5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健 刘思萱
  民事执行系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民事主体权利义务予以清结的制度性安排。我国执行往往呈现“双高三低”趋势:申请执行率高、执行中止率高,而结案率低、执行标的到位率低、实际执结率低。执行难被用于描述执行内容缺乏实效性、执行活动缺乏高效性的情形。大量关于审执分离、执转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因此应运而生,以期作为突破执行难的突破口。上述努力系解决现有问题的手段之一,但并非全部。这些尝试并不能解决执行权行使过程中遇到的所有问题,有的问题甚至与其毫无关系。对此,我们应回归到执行权本然层面厘清权力运作规律,对权力行使的方式和环境予以改进,最终提升执行实效。笔者惊喜地发现,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与这样的思路不谋而合,通过积极创新与探索,实现了金融执行效益的大幅提升。

    从执行权的性质定位而言,执行的使命就是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人获得财产分配。事实上,对于权利人获得财产分配,存在申请优先、按时间顺序和平等清偿三种不同的原则。三种分配原则均有其适用的领域,互相补充又互不违越。其中,时间顺序原则以债务发生时间为依据,债务发生在前的先获得清偿,债务发生在后的迟获得清偿;平等清偿原则不计债务的数额、发生时间和主张的时间,同性质债权按比例平等清偿,在制度层面的最典型体现即破产制度,实现债权集中概括清偿,强调清偿的公平。而申请优先原则,则以申请时间为依据,谁先申请谁先获得清偿。执行制度系申请优先原则的体现,属个别清偿模式,强调权利行使的优先。以此属性,执行必恪守其基本定位——强调权利实现的效益。这一追求不仅仅意味着权利实现的速度(效率),更注重权利实现的成本与收益的衡量。故无论对于当事人还是法院,对效益的考量,应贯穿执行行为的始终,并决定了其机制完善的导向。若未实现这一基本要求,以当事人和法院大量时间和财物消耗为代价,即便法律文书载明权利获得全部清偿,仍实质性地陷入“似赢实输”的境地,执行难题并未真正解决。

    在制度层面,执行程序实现成本控制、提高收益的节点主要有三个:法院权力行使流程、查找和控制被执行人财产、财产处分和权利实现。园区法院金融执行正是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三个节点,推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有力举措。首先,从法院制度流程来看,提升效益应明晰执行运作流程和各个时间节点的期限与责任人,在确保诉讼程序法实施到位的前提下,避免单打独斗和全程包办,依靠团队分工合作,尽量缩短执行的周期。对此,园区法院以执行团队为核心,将执行流程分为四个环节37个节点,每个节点固化操作步骤,明确时间要求,有效减少了不必要的时间消耗。其次,从查找和控制被执行人财产来看,传统的现场调查模式必然以时间的流逝和财务的消耗为代价。随着网络技术的日益发达和法院整合信息资源能力的增加,便捷、成本低廉的网络查询和平台合作模式应成为今后查控财产的关键途径。园区法院地处苏州的金融集聚区,通过法院的努力推动,与18家银行签订了查冻扣一站式协议,账户保全平均天数缩短了23天,金融案件财产保全率现基本达到100%。报道中的小李干警,能够从法院出来骑着共享单车五分钟到达查控现场,完成10个案卷的财产查控工作;千里之外出现的悬赏车辆能够在8个小时之内查控到位。这些都是查控联动机制创新的成果。以往人民法院法官忙于开着警车疲惫地在全国各地奔波查封的局面成为历史。此外,从财产的处分和变现来看,拍卖或变卖等变价程序一直是执行过程中实现当事人权利的关键或焦点。通过拍卖机制的智慧改进和团队的缜密架构,不仅节约了传统委托拍卖的费用成本,还加大了拍卖信息的公开力度,提升网拍的参与度,进而增大了溢价可能性。报道中,位于异地的33套房产能在9个月中变现完毕,正是园区法院通过拍卖团队、拍卖指引和拍卖融资等多个机制合力形成专业化司法拍卖平台的实效体现。

    值得一提的是,园区法院金融执行机制,不但实现了个案中的成本-效益优化,还对不诚信行为发挥了威慑作用,更对金融案件隐藏的系统性风险起到了提示作用,其制度收益已经远远超过了个案,实现了执行收益对整个社会的“正溢出”。“包包女”案件、赖豪宅案件都展现了法律的威慑效果,引导社会诚信氛围的形成。而针对金融问题隐藏的系统性风险,准确将执行功效延伸到风险防范,力求减少金融纠纷发生更是效益最大化的努力。根据长期执行中反映的问题,法院完成类型化分析,定期做出指引并提出建议,预警风险点。事实上,现代社会治理的重点,已从传统的危机解决、问题对策转为危机预防、风险防范。执行效益的溢出,正是符合社会治理需求的回应之举。定位于服务国家经济发展重点的金融领域,人民法院敏锐把握住了执行制度的本然定位,完善了执行制度流程并成功实现效益溢出,体现了我国法官们的宝贵智慧创新,实在难能可贵。我们也期许,在法律人的不断努力下,我国的执行手段能在保障效益的同时,实现与被执行人利益保护的平衡,进一步完善符合国情的执行有效机制。
责任编辑:郝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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