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容留朋友在家中吸毒获刑十个月并罚金
2018-06-21 15:06:22
     中国法院网讯 (方芳 赵婷)  马某给朋友一把房门钥匙,在其屋内来去自如,看到朋友们一起在客厅吸毒也不制止,马某有时还伙同吸毒。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马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男子马某于2017年租住舒城县城关镇某小区,并给了李某一把进门钥匙。2017年10月10日晚,李某、张某、夏某来到被告人的租住房内,后被告人出资让李某去合肥购得冰毒,当晚容留并伙同张某、夏某、李某吸食毒品。10月12日下午,李某、张某来到被告人的租住房内,被告人容留并伙同李某、张某吸食毒品。2017年11月18日下午,谢某、夏某、常某来到被告人的租住房屋,被告人容留并伙同谢某、夏某、常某吸食毒品。当晚四人一起外出就餐返回租住房后,继续吸食毒品。2017年ll月26日下午,史某带着朋友束某与王某一起来到被告人租住房内,史某、王某见李某在客厅吸毒,便与李某一起轮流吸食毒品,被告人马某看到后未予以制止。当晚王某、李某、史某外出就餐返回该租住房后,继续吸食毒品,被告人马某见状亦未予以制止。另查明,被告人马某在2017年11月29日因吸毒被舒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其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遂于同年12月14日立案侦查,当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二年内多次容留并伙同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马某有犯罪前科,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马某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以自首论,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马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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