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法院依法给予严惩
2018-06-22 16:15:30
     中国法院网讯 (刘晓明)  近日,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污染环境案件,被告人左某、张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为一己私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200余吨,被告人沈某明知左某无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证,仍向左谋提供危险废物。2018年6月20日,安州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5年10月,被告人左某、张某与严某商量后,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相关环保资质的情况下,由严某负责联系场地和修建厂房,被告人左某、张某负责购买设备、联系原料和技术,在位于绵阳市安州区清泉镇大堰村5组沁鑫生态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内以含油白土(俗称)为原料,采用高温蒸馏的方法炼制柴油出售营利。 在生产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沈某明知被告人左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分别向其出售含油白土50余吨、130余吨,其中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1600余元,被告人沈某非法获利2550元。该厂从2015年底建成开始炼油生产,期间因设备故障断断续续生产至2017年1月11日被查获。生产期间共使用含油白土50余吨,炼制未达标的柴油5吨,出售营利10000余元,炼油产生的废渣未经任何处置直接倾倒在厂区后面的荒坡上。该厂被查获后,厂区内仍有大量含油白土未炼制。2017年1月19日,绵阳市安州区清泉镇人民政府对厂内未炼制的含油白土进行转运称重,经称重,该厂内剩余的含油白土为157.27吨。经四川省天晟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检测,该厂所使用的原材料及废渣均含有矿物油,经绵阳市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检验专家论证及绵阳市安州区环境保护局认定,安县沁鑫生态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内使用的含油白土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类,代码为900-213-08的危险废物,炼油后产生的废渣具有污染性,属于污染物。2017年1月11日,经群众举报,绵阳市安州区环境保护局对安县沁鑫生态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现场进行检查,后通知左某、张某、沈某到案配合调查。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安州区法院审理的第一个污染环境罪案件,习近平总书记指示“保护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当前,我国对环境的保护力度加大,对环境污染类案件的立法及司法解释逐渐完善,各被告人在法律的高压下,仍顶风作案,最终得到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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